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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家属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官司的输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纸鉴定书。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梁琴家属不服,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上书浙江省医学会,提出存疑问题。

  记者在浙江省医学会2007年4月30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浙江医鉴[2007]37号)上看到,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事项为“浙江大学校医院在对患者梁琴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家属认为,“浙大校医院严重违反医疗规范,不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而且不看病历记载,盲目给患者做青霉素皮试,直接导致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浙大校医院则认为,院方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没有过错。患者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基础条件差是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病危的重要原因;患者在发生过敏后,院方医生、护士抢救及时正确;青霉素皮试发生过敏性休克属于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患者最终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

  浙江省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给出分析意见,做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系患者特殊体质所致,医方难以避免和规范,属于医疗意外。

  梁琴家属认为,浙江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失偏颇,6月22日以书面形式把存疑问题上书医学会,希望书面答复。

  梁的家属认为,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避而不谈病历上有两处“青霉素过敏”的记载;请医学会拿出医疗卫生部门以及医疗护理规范允许可用青霉素代替作头孢菌素药物过敏试验的文字依据;其他医院都有询问有记载药物过敏史,而浙大校医院却没有这么做;还提出浙大校医院不使用病人自带的头孢药物原液做皮试,而用医院自己的青霉素做皮试存在过错。

  梁的家属质疑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避而不谈上述内容,难以服人。

  文书鉴定被推翻

  对于家属出示的浙一医院的病历封面上出现“青霉素”过敏史的记载,“是何时填上去的”,医院对此有不同看法,提出司法鉴定。

  2006年9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要求为“送检门诊病历封面上手写字迹‘青霉素’与送检门诊病历中2006年5月28日9:56am~2:30pm的记录内容形成的先后顺序”。

  2006年9月25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2006]第10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门诊病历封面上的手写字迹“青霉素”形成在送检门诊病历中2006年5月28日9:56am~2:30pm的记录内容之后;封面上“青霉素”三字和封面上其他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青霉素”三字是后添加的。

  家属质疑鉴定的结论,质疑鉴定的标准何在,能把书写的时间鉴定得如此精确。之后,家属找浙江省司法厅投诉,多次与该鉴定所交涉。

  此后,该鉴定所向法院出具函称,“最好不作为证据使用”。

  家属依然不依不饶,既然不作为证据使用,得完全撤销。将近一年后的2007年6月15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向西湖区法院函告,“现经本所研究决定,撤销浙法司文鉴字[2006]第106号关于对梁琴医疗纠纷案的鉴定书”。

  医学会答复再被质疑

  对于梁琴家属提出的四大疑议,浙江省医学会2007年10月17日出具了浙江医鉴复函[2007]11号《关于梁琴与浙江大学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以下称“答复函”)。

  答复函第一点称,依据的门诊病历在患者就诊时明确记载着“无药物过敏史”这一情况,并且做了书面记录,此后才给患者做青霉素皮试的。第二点称,鉴定组专家合议作出浙江医鉴[2007]3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依据是2006年5月28日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原件上记载的“无药物过敏史”是被鉴定组专家作为第一证据材料所采信的,并且该记录可与患者配药处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发热咳嗽专科门诊病历上记载的“无药物过敏史”相互映证。

  而正是这一点,让梁琴家属认为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漏洞百出,在替医院无理狡辩,是忽悠患者帮助医院推卸责任”。

  家属认为,被浙江省医学会作为第一证据材料采信的2006年5月28日患者就诊时病历原件上记载的内容是事故发生后浙江大学校医院再“追记”上去的,而不是看病时的原始记录。甚至称“浙大医学院有篡改病历的嫌疑”,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答复函还称,浙大校医院在患者“无药物过敏史”的前提下给其做青霉素皮试进行初步筛选,其医疗行为并未违反浙江省医疗操作常规。

  梁琴家属则认为,筛选的目的是解决为患者选择使用何种药物更好治疗的问题。本案中病人自带到医院注射的是头孢哌舒平药,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筛选药物的问题。病人不是到医院就诊配药,医院不需要在青霉素与头孢药之间进行筛选使用何种药物。家属认为浙大校医院使用青霉素给病人做皮试进行所谓的“初步筛选”是无端给病人增加痛苦,是多此一举。家属认为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对条文的“曲意解释”。

  梁琴案现状

  梁琴的家属们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要求浙江省医学会对他们提的问题给予书面答复,但第二次质疑杳无音讯。多次向浙江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投诉,但有关部门回复为“根据规定,省医学会是一个独立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书是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不能进行行政干预,那样做是违法的”。

  死者梁琴的儿子盛小龙认为,作为法院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案件,可令他不解的是,法院直接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做首次鉴定,当家属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予采纳。

  现在梁琴家属对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不服,只能到中华医学会做再次鉴定,然而西湖区法院拒绝了这个要求,理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经问省高院,高院认为是这起案件不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不同意到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

  盛小龙说,即使省高院同意到中华医学会做再次鉴定,也使他们“丧失了一次就近鉴定的条件,浪费了人力和财力”,并认为西湖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鉴定程序。

  由于无法再次做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1月15日,该案第二次庭审,梁琴家属提出要求到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不当或医疗差错鉴定,法院都予以拒绝,“并错误地将浙江省医学会10月17日出具的第一次答复函作为医疗不当(差错)的再次鉴定结论”。梁的家属认为答复函“仅仅是一份对患者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提出疑义的补充说明,不是医疗不当或医疗差错鉴定”。

  中间的插曲,法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的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门诊病历上手写字迹“青霉素”三字是后添加的结果。但在家属的质疑下,后来该所又撤销了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说撤销就撤销,这更加坚定了家属对医疗鉴定结果的质疑。

  在一审法院判决出来前的调解阶段,2007年11月22日,法官打电话问盛小龙能不能接受调解?

  但是,双方在一个原则问题上还是相持不下——梁琴的死究竟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直到2008年7月2日,法院下达了判决结果,驳回死者家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西湖区法院没有采信家属主张的曾告知医院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的诉称,认为病历虽是补记,但补记行为并不能当然得出该病历记载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认为,医院对患者在注射哌舒平针、悉复欢针药物前做青霉素皮试符合医疗护理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此外对家属申请到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诉求予以驳回,认为浙江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书的分析内容已足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故无需再到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死者家属不服判决结果,7月14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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