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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建胜
此案是标准的“零口供”类型案件,案件虽经两级法院四堂庭审,终未采信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旷日持久的审判让被告人家庭支离破碎,坠入痛苦的深渊之中,也让律师在艰辛的申诉之路奔波着,苦寻科学鉴定的法律价值。
男人突然被拘,被指肇事逃逸
两年前的一天,李纪文的妻子张凤梅坐在了我的办公桌前,她神情慌张,面容憔悴,可能由于过分惊吓和旅途奔波的原因,她不停地喝水,抽噎着,断断续续又十分凌乱地叙说了自己和丈夫的境遇。说真的,出于刑辩律师的职业特性,我对她丈夫无罪的叙说是不相信的,但又感到案情确实疑点甚多。
李纪文,男,1968年出生,山东巨野万丰镇孙庄村农民,1992年和比自己大两岁的张凤梅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大的刚上初中,小的上小学五年级,家里还有重病缠身且已69岁的母亲。两口子在1995年接受洗礼,开始信奉耶稣基督,一心向善。
2005年年底,他们为了改变贫穷状态,从银行贷款7.8万元购买了一台农用运输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又从亲戚那儿借了4万元作为本钱,开始从周口市装载杨树圆木运往山东郓城木皮加工厂。两天一个来回,为了赶时间、节省费用,两口子吃住在车上,男的开车,女的押车。
可是,好景不长,生意刚有起色,开始可以逐步还贷的时候,厄运突然降临。2006年7月28日,天下着瓢泼大雨,李纪文被本乡派出所民警从家里带走,直到8月8日柘城交警大队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下发刑事拘留通知书,家人才从迷雾中惊醒。
起诉书认为:2006年6月15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纪文驾驶鲁RG6665农用运输车,装载木材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至40公里+400米处,与王秀(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致使王秀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纪文驾车逃逸。
案情疑问重重,申请司法鉴定
经过到柘城县人民法院查阅审判案卷材料、勘验停车场里两辆肇事车辆上的碰撞痕迹以及被告人的陈述,我进一步感到此案疑问重重。
张凤梅还向我提供了这样一个细节:每次返程过胡襄收费站之前,他们都要在收费站旁边洗车,事发那一天因其小姑子生孩子而没有出车等新信息。
基于这些情况,我就“两车是否相撞”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的同时,还提交了公诉人出示收费站监控录像及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的两份申请。
柘城县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坚决不同意重新鉴定,理由是柘城县公安局(2006)第0803号和第0903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书已认定两车碰撞点高度一致、擦痕形态一致、漆片剥落处形态一致的结论,再申请属于重复。
为了改变主审法官对该案的认识,获取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我费尽周折连续几天和法院主要领导沟通,补交了第二份鉴定申请书,详细列明了公安局的鉴定同我掌握的证据间存在诸多疑问:碰撞点在李纪文所驾驶车辆的反向位置,又是相向刮撞,不合常理;公安报告是空车碰撞实验结论,货车载12吨重的圆木,下沉20公分,两车碰撞点高度不一致;货车上装载的圆木长260厘米,长出车槽边缘30厘米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和摩托车倒车镜后面中部接触的可能性。另外,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书是侦查证据而非审判证据,缺乏两车碰撞漆片的化学成分的鉴定等。
法院最终接受申请,指定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法院主持控辩双方共同监视着法院将实物现场封存并交给鉴定机构。
2007年1月21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两车碰撞不成立。
司法鉴定被否,被判5年徒刑
该案因在死者当地法院审理,审判大厅坐满了死者家属,每当被告人鸣冤时,都会遭到死者家属强烈声讨,审判被迫中断多次,闭庭后,我被护送出庭。
4次庭审证人都没出庭,胡襄收费站监控录像也没有出示。唯一可以还原案件真实原貌、给被告人一个公道的证据集中在这一司法鉴定上了。作为辩护律师,我也只有把“宝”押在上海这一份鉴定结论上。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鉴定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客观性、关联性展开了十几个小时的争辩。
我质疑公安部门的“鉴定”是从怎么找到刮擦点开始的。
我询问鉴定人:鉴定的车辆是空车还是重车?车上拉的是什么?货物是如何装载的?碰撞点和车外体货物的最远点有多少厘米?
鉴定人的回答让人惊讶万分。鉴定人说:我鉴定的是空车。至于你问的其他问题,是交警队的事情,与我无关。
这种回答说明,鉴定时没有把肇事事故场景、关键事实考虑进去,那么鉴定就没有基础可言,结论自然不客观、不真实了。
至于刮擦点的发现,鉴定人员回答:是用肥皂经过无数次的摩擦再比对痕迹找到的。
当我问被碰撞的摩托车倒视镜上的螺旋是如何产生的时候,鉴定人解释:自然界的碰撞非常复杂,实验室无法模拟。
二审上诉后,商丘市公安局技术处又重新做了第三次鉴定,使用了光学显微镜并放大了照片,做出两辆车接触部分痕迹一致的结论。
但是,公诉机关不能解释样本上为什么主线间距不一样、为什么没有非主线细纹和斜纹这两个问题。
事实上,样本肥皂的硬度远远小于摩托车橡胶材质的后视镜后肩壳,应该留有更多、更深、更容易辨认的纹理。为什么留下的鉴定痕迹恰恰相反?控方对此提问没有正面回答。
破绽明显之处在于,两部车辆碰撞面上的脱落漆颜色都是蓝色,但是化学成分不一样,而且成分包含的元素相差很大。
摩托车左后视镜痕迹上附着蓝色和类红色物质经提取,与农用车左后角加强板上的蓝色涂层和下沿的类红色物质一并经样品制备后,送扫描电镜能谱仪检测,结果是摩托车左后视镜痕迹上蓝色附着物所含的主要元素为钛、钙、硫、氯、硅、铝和铁;类红色附着物所含主要元素为钙、硫、氯、硅、铝和铁;农用车提取的蓝色涂层所含主要元素为钛、硫、硅和铝;类红色物质主要元素为铁和硫。
鉴定人解释这个问题时使用了“附和”概念,7种元素包含4种元素,少的3种是因为灰尘和油腻,这种解释不值一驳,因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化学知识。
案件发回重审后,控辩审对于公安局的两份报告的法律性质的观点除了实体差异外,对是否只能作为侦查依据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争议较大,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交通事故鉴定必须是社会鉴定机构,所以公安局的两份报告仅程序问题就不能被采用。
但是,结果完全相反,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的报告,商丘市中院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违法而对其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商丘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了柘城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纪文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9861.88元。
家庭支离破碎,申诉之路漫长
目前,李纪文在河南一所监狱服刑。
李纪文被羁押两年了,他的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有明显恍惚迹象,自言自语,一直嘟囔自己没有轧死人,在会见时扯着我的胳臂号啕大哭,让妻子改嫁,还说自己不想活了。
家中妻子张凤梅,因为同车押车“不讲实话”可能面临包庇犯罪指控,她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曾给自己的父母交代过后事,也试图自杀过3次。至今,她的老人一直陪着她,生怕出现惨剧。
家业荒废,生活潦倒,老人无人赡养,14岁的女儿退学出外打工。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如今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支离破碎。
有一次,张凤梅为了给孩子挣点学费,到邻村挖蒜,第一天挖蒜后,从邻村回家时,她坐的农用三轮车倾覆到3米多深的河沟里,车上12人中一人死亡、4人重伤,张凤梅被严重烫伤,住院63天,花费1万多元,除了司机赔偿的2500元以外,日常生活开支完全靠信主的姊妹们接济。4万余元的个人借款不知何时能还上?
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排他无疑,并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在适用修改后的《刑法》以来,每年有近千人被判决无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几万分之一。最高法院主张“慎刑”、“和谐用刑”,这是我国和谐司法的必由之路,“和谐司法”要求判决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三重考验。
此案最大的遗憾是,法院自己否认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甚至认为鉴定机构没有资质。
此案最让辩护人不解的是,两级公安机关技术鉴定人员竟然把“两车遗留漆片成分不同”的原因解释“是下雨淋的、刮风吹的灰尘造成的”。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在这里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两位敬业的鉴定人表示感谢,现在我还记得他们两位给我说的一句悄悄话:“看来你下一步的辩护工作非常艰难,一定要坚持下去啊。”
(作者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