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山雨欲来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11:21 法制周报-e法网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中国社会上演的一幕幕故事充分说明,在一个越来越经济化的社会,经济立法正日益成为左右中国社会局势的重要因素。

  ⊙本报记者 肖山 发自北京

  “我最近太忙了,每天都有五六个记者打电话给我。”

  说这话的时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教授的感觉很复杂,这位一直很低调很严谨的学者,不由自主地被卷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舆论潮。在这部新法即将实施之际,很多记者都试图采访黎建飞,而不管他愿不愿意忍受“骚扰”。

  促动着众多记者“骚扰”黎建飞的直接诱因,无疑当属尚未平息的深圳“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和随后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一系列企业跟风行为。对于这些企业的行为,舆论似乎倾向于批评,多数人认为,那是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采取的“自保”措施。

  真相究竟如何,至今尚难判别,但无论如何,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夜,中国社会的各类经济人,的确正在感受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氛围。

  看不懂的华为

  2007年10月下旬,在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界颇有名气的深圳华为公司爆出新闻,该公司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全部被要求主动辞职,然后再与公司办理续聘手续。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立即有人敏感地将其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联系起来,并激烈批评华为公司此举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两次订立过劳动合同又要续约的,只要该员工本人不反对,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通常人看来,这种没有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异于铁饭碗,对此,用人单位便想规避,防止因“铁饭碗”制度被劳动者“赖”着不走。

  但对集体辞职风潮,华为公司却是另一番解释。该公司在向媒体发布的声明中说,让有一定资历的老员工先辞职再续约,主要是打破其实行多年的工号文化。因为在该公司一直实行员工编号制度,先进公司者工号排名靠前,久而久之,有了论资排辈的暮气,于是,华为公司想通过让人辞职来重新编排工号,以“振动筛”效应来增加公司员工的活力。

  即便如此,舆论界很多人依然认为,华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进行此番“重组”,难逃规避法律的嫌疑。

  一些人士注意到,在华为之后,中国又有多家大公司实行规模裁员,重点对象恰恰就是那些有较长工龄的员工。人们于是惊呼:“《劳动合同法》被提前践踏了。”

  对此,也有专业人士公开指出,华为公司的类似举动如果真的是规避法律,实际上无效。一方面,这种行为不能切断员工的连续工龄,另一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和过度担忧是事件的起因。

  在有关华为公司事件的新闻报道最集中最热烈的时候,全国总工会甚至公开表示“介入调查”。

  11月28日,全国总工会一位处长向《法制周报》记者透露,华为的行为的确让人看不懂,“不管怎么样,它确实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

  忙碌的人事专干

  从11月初以来,某省电视台的人事专干余先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忙碌状态。

  “除了重新清理员工档案,我还得隔三岔五去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司法厅和广电局的法律培训,上边规定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缺席。我现在每天的工作量相当于过去的5倍,这都是被《劳动合同法》折腾的。”

  余先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由于历史的原因,他所在电视台的员工中,约有50%的人没有和台里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某个频道或者栏目口头聘用的编辑、记者和策划人员。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单位一方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如果不签订合同,单位除了要支付双倍工资外,只要实际劳动关系存在一年以上,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一来,那些栏目和频道所聘用的人员,要么打发走,要么由台里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真的很要命。”和记者聊及此事时,余先生的心态很复杂,一方面,他也是一名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很欢迎,因为这毕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另一方面,也让作为人事专干的他感到很棘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必须给员工明确的身份和各种福利保险,光这一笔,就让电视台每年将多支付近千万元。

  鉴于这种情况,余先生所在省的司法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联合举办了《劳动合同法》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告诉大家有关新法的规定和知识,二是提醒各单位务必注意在2008年元旦该法实施前抓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防止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惩罚。而这家电视台的上级单位广电局,更是召集全系统的人事干部开会商讨,希望找出既符合新法规定,又能保护电视台利益的好办法。

  “现在看来,没什么好的办法规避。”余先生告诉记者,电视台只有痛下决心,根据岗位需求调整人员计划,该聘用的人员坚决依法签订合同。目前他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为和全体员工签合同、补办社会保险等手续作资料准备。

  余先生还透露,在全国的广播电视圈,多数台都有类似的困扰。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只有30多天了,很多单位已经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人事风暴。

  困惑的小老板

  皮定华是浙江永康的一位小老板,3年多以前,他从四川老家携带50多万元资金前往号称“五金之乡”的永康开办了一家小五金作坊,包括他和妻子在内,全体员工有12人,都是他从四川招呼过去的老乡。

  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皮定华根本不知道将有一部名叫《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很快会对他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那天他和另一位老乡打麻将,那位老乡也是一名小老板,对方在闲谈中提到最近很烦,原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与自己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条款。

  “这不是把兔子当老虎搞吗?”皮老板的第一反应就认为,法律只应该管大企业,小作坊不应该如此正规。

  但经老乡的进一步解释和晓之以利害关系后,皮定华由不屑一顾变得郑重其事了。他找来《劳动合同法》文本仔细一看,发现自己今后将不得不“正儿八经办事”了。据他了解,这部还没有实施的法律,已经在永康很多老板心中掀起了波澜,有些人甚至开始盘算利弊和选择是否继续做下去,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那些小作坊将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

  皮老板现在感到困惑的是,虽然法律的规定讲究保护人权,但全国毕竟有那么多的个体户、小作坊,“不可能每个老板都认真依法办事”。“劳动局管得过来吗?”皮定华有点不相信。

  紧锣密鼓的官方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主动应对,另一方面是官方有关部门的制度准备。

  种种迹象表明,《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条件的理解。

  全国总工会法律事务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黄龙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是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如何理解“连续”二字,在新法实施之前的工龄是否应当计算,目前存在较大争议,黄龙认为,只要在新法实施之后,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了10年,不管他的工龄是什么时段积累的,都应该是符合新法的规定,成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不过,这毕竟是个人的观点。黄龙处长向记者透露,当前,全国总工会正在积极准备,配合全国人大、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制定规章和司法解释,让这部新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黄龙还告诉记者,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总正在努力进行配套工作,包括培训指导各地工会干部帮助职工签合同,防止陷阱条款的出现,加大和企业的协商力度,借助工会组织的力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则说,该部正在紧锣密鼓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目的就是为了让该法在执行中有更具体的操作性。让人欣喜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部领导已经意识到过去劳动行政执法中的不良现象,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打算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

  “我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改变很长时间以来中国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位官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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