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则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11:21 法制周报-e法网

  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则 劳动者权利保护凸现亮点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老王是单位的门卫。平时过年过节加班,从来没有拿过加班费,问人事经理,被告知他的任务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因此,无须向他支付加班费。老王捧着《劳动合同法》看了半天,愣是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廖立民律师说,“所谓劳动者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依法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亮点凸现。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从合同告知、双薪制度等方面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甚至,《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罚则:《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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