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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板的远忧与近虑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11:21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这几天烦透了,焦头烂额。” 2007年11月26日,沐浴着冬日阳光,温州某制造公司的老总张峰,向《法制周报》记者抱怨。牵动张峰的心的,正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张峰掌管的制造公司目前拥有员工300余人,为了压缩成本,大部分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些员工是10多年的老员工,一些来自劳务公司和保安公司。《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他不得不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首先,想想那200多名一线员工吧,人太多了,至少缩减一半。找个什么理由呢?搞体检,把那些乙肝等疾病患者全部清除出去。公司法务人员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单位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要不这样,把这些员工逐步弄去搞清洁工作,她们肯定忍受不了,会自动离岗。”张峰心生一计,但是公司法务人员认为,这在《劳动合同法》中属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工作岗位,如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先同职工协商,如职工不同意,不能强行变动,否则属违约行为。 张峰又想,要不换个方式吧,自己注册个劳务公司,然后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派遣过来。这马上遭到公司法务人员的反对,“劳务公司注册资金要50万元,成本太高;同时,《劳动合同法》不允许注册劳务公司,向自己的公司派遣员工;更要命的是,由于自己的公司是以来料加工为主要业务,不断地变换工作内容,这是劳务派遣所不允许的。” 还有门卫小余和小李,都来自保安公司。小余是自己的老乡,没读过什么书,但是人厚实肯干,好几次深夜抓小偷,连命都不顾。更头痛的是,没有学历背景的小余离岗后,可能只能回老家种地。小李是退伍军人,“业务”很过硬:他不但能只手擒贼,而且还有一定法律知识,不会鲁莽行事。(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留下谁呢?保安公司已经发话了:从明年开始,要给保安买保险,因此,每个月要加收500元费用。张峰想,是不是可以本公司与门卫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法务人员告诉他,“以完成一定任务”适用于一次性的任务,而不是常年性的工作,因此行不通。 还有办公室文员小朱,上个星期来请产假了,等她产假期满,应当要求她主动辞职,否则,就将她的岗位调整到一线车间,要上三班倒,然后再降工资。公司法务人员又说:“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公司要求小朱由文员调整为三班倒,并且要降其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且此种变更明显有违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同时,小朱虽然休完产假,但仍处哺乳期,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几天前,公司的一名高级技术人员跳槽了,张峰懊丧不已。早知道就规定巨额的违约金,让这些高级技术人员走不了。公司法务人员又来了一句:“除了‘竞业限制’及相关培训外,用工方不得约定由劳动者负担的违约金。” 还有技术副总,都五十好几了,该让他走了吧。张峰特别跟人事经理交代,只和他签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竟然也遭到公司法务人员的异议:“除非员工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法务人员还打来电话,对于张峰“所有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安排,表示不能执行,原因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张峰大规模裁员的想法,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大规模裁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张峰懊恼地闭上嘴,用力地挂断了电话,“公司真的要面临严重困难了。”从长远上看,这些裁人的安排,既影响公司形象,而且还打击了员工的忠诚度,同时还是违法的。看来,通过规避法律、违反法律,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已经行不通了,还是要从产品的品质和技术等层面上下手了,要不,明年公司就真的要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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