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建
靠年金生活的房客
巴尔扎克的名著《高老头》,通过痴心父亲高老头,在被榨干了最后一点钱财后,被两个女儿抛弃,最后痛苦死去的 故事,描述了“崇高的父爱”在金钱下的异化,演化为泯灭良心,灭绝人性的悲剧。 这个故事的主要场景是伏盖公 寓。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在这个鱼龙混杂的公寓,总共7位常住房客中,倒有3位是靠着“年金”在过活。 首先 是占了最好房间的古的太太,“她过世的丈夫在共和政府时代当过军需官”。和她同住的是被父亲赶出来的少女,维多莉?泰 伊番小姐。“这两位女客的膳宿费每年1800法郎”,是靠古的太太那去世了的丈夫的“预赠年金和公家的抚恤金”来支付 。 其次是老姑娘米旭诺,她自称服侍过一个患膀胱炎的老人,“老人给她1000法郎的终身年金”,而老人的继 承人至今常常为此跟她争执,说她坏话。后来暗探龚杜罗,要求米旭诺去设法搞清另一个房客伏脱冷的真面目,探查是否就是 他正在追捕的逃犯“鬼上当”。米旭诺小姐开出的条件是:“还是这么办吧,他要真是‘鬼上当’,你给我3000法郎;不 是的话一个子儿都不要。”米旭诺要的,就是一份3000法郎本金的“终身年金”,每年可以有300法郎的年金收入。 最后,就是故事的主角高里奥老头,原来是殷实的面粉商人,现在靠年金过活。只是他的年金不断因为他两个女儿的需求而倒 腾,从刚搬进来时每年有8000法郎到1万法郎的收入,住最好的房间、每年付1200法郎的膳宿费,到故事开始讲述的 时候,他每年只有1300法郎的年金收入,住最差的房间,吃最差的伙食。
灵活的年金
《高老头》这些靠年金生活的人中,不断倒腾年金、变换花样的,是高老头。随着故事的进展,高老头为了替女儿还 赌债,说道:“嗳,她们以为我完了,我可还有1300法郎利息呢!可怜的孩子,怎么不到我这儿来!我可以卖掉存款,在 本钱上拿一笔款子出来,余下的钱改做终身年金。干嘛你不来告诉我她为难呢,我的邻居?你怎么能有那种心肠,拿她的区区 100法郎到赌台上去冒险?这简直撕破了我的心!”另一个女儿又要置办与情人幽会的场所。于是,高老头答应女儿们:“ 我就卖掉长期年金1350法郎的本金;拿出15000存了1200的终身年金,有可靠的担保;余下的本金付了你们的账 。” 这一倒腾,高老头自己只剩下了1200法郎的终身年金,一年只有120法郎的利息收入,连公寓的租金也 要付不起了。可是后来女儿们又来要钱,高老头赶紧答应:“我马上打定主意,把我的钱重新调度一下,拼凑一下;银搭扣和 餐具卖了600法郎,我的终身年金向高勃萨克押了400法郎,一年为期。也行!我光吃面包就得了!” 结果, 高老头病死的时候不名一文,连丧葬后事都靠好心的大学生欧也纳?拉斯蒂涅连凑带借安排。 而在其他的巴尔扎克 的作品里,年金也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话题。比如《搅水女人》的台戈安女人和她的女儿阿伽特一起生活,两人的年收入一共5 300法郎,4000法郎是母亲的终身年金的利息,阿伽特只有1300法郎的年金收益。另外做佣人的芳谢特,“把积蓄 买了公债,一年有300法郎利息,最近老东家又送她300法郎终身年金,她可以温饱度日”。搅水女人弗洛尔当了主人后 ,雇了一个“一脸大麻子,相貌丑得可以”的60岁韦迪女人做仆人,许愿她只要“巴结、谨慎、老实,做满10年可以有3 00法郎年金到手”。 这种做佣人得到东家认可、东家为其年老后设立年金是很多西方小说里提到的情节,比如在 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里,门房太太茜博最大的心愿是:“总会有那么一天,一个门房一辈子看了30年大门之后,会起来 谴责政府不公,要求给他授荣誉团勋章!只要居民区有人信口开河,跟他们提起某某女佣人只干了八年十年的差事,东家的遗 嘱便立有她的名字,给她三四百法郎的终身年金,那马上就会在一个个门房传开,议论纷纷,从这儿,巴黎那些干卑贱差使的 人如何遭受妒忌心的折磨时,人们就可以有个了解了。”在英国作家夏洛蒂?勃朗特的《简爱》中,罗切斯特后来也为忠心耿 耿的女管家费尔法克斯太太设定了“一笔终身年金,而她也是受之无愧的——她是一个很好的女人”。
法律上的两类年金
年金就是按年支付的金钱款项,在法律上称为定期金。在当时法国《拿破仑法典》里,规定了两种定期金,一种是永 久定期金,另一种是终身定期金。 永久定期金是由双方约定,由存款机构定期支付利息给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在约 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后一次性取出存款,如果不到期要取出的,就要支付给存款机构相当的利息费用。高老头为给女 儿还赌债、置房子而取出的年金,就是这种定期金。 终身定期金在《拿破仑法典》里被归类为“赌博性契约”。这 是一方以一笔现金或财产托付给专门机构,约定将利息或财产的收益定期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 其他的第三人)。一般以受益人的生存为限,受益人死亡后,现金存款或财产就归专门机构所有。终身基金以人的存期间为支 付年金的期间,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因此《拿破仑法典》才将它归类为赌博性契约。 终身定期金可以通过合同来 设定,也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设定了终身定期金后,设定人就不能要求归还原本、停止定期金支付。从受托机构来说,有长 期及最终占有原本财产的好处,因此支付的利息也比较高,正如《高老头》里反映的,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利息)要达到原 本的10%左右。
信托的法律创设
古代世界里,谁的财产谁经营,谁经营就谁得益,是很自然的事。但是当人们的财产形式、财产观念日益复杂化后, 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别人经营,而将获取的利益授予一些没有经营能力的人(比如年幼、弱小的亲属,需要救济的人群等)就成 为法律需要保障的财产交易形式。 古罗马时代已经开始出现这种“信托”的雏形,当时的有钱人,为了规避传统法 律的限制,将自己的财产以一种虚假的“出卖”方式托付给信得过的朋友,由朋友按其所托来处分财产,比如解放一批奴隶。 不过后来法律对于交易的限制逐渐放松后,为规避法律的“信托”就逐渐被放弃了。 欧洲中世纪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以及社会团体势力(比如教会、行会等)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信托的交易,并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授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授 予受托管理人,管理人遵照诚实信用及有利于受益人的原则对财产进行经营,定期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也有的是规定在一定 期限后的原有财产或其转化物归还给受益人。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利益对受托财产进行处分,如为有偿转让,价金代替原受托 财产;如为无偿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受托管理人。受托人违反道德上的义务应处监禁。 信托制度的普及有很大的 社会经济意义,具有促进财产管理专业分工、改进经营方式的作用。在家庭方面:家长可以采用这个办法预先对未成年子女的 财产作出安排,避免子女在自己死后一下子获得全部的遗产而无法管理、利用,甚至被财产所毒害。在社会意义上,利用信托 可实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目的和公共目的。例如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公会及慈善组织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托管它们的财产,受益人 可以是特定的社会群体,也可以是整个社会(比如慈善信托)。在现代商业中,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法,可以接受企业公司的委 托发行债券,又可以替企业执行职工分红和养老金计划,信托公司按照这些计划中的条件利用基金购买证券或向人寿保险公司 购买年金合同。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