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红
孙伟铭,这个因醉驾夺去了4个无辜生命的人,该死还是该生?即便二审无期的改判已经下达,这仍是每个人心中的 疑问与挣扎。作为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他们在这风风雨雨的日子里,又经历与发现了哪些不为人知的“真实”?
案件回放:200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成都市某电子信息公司员工孙伟铭驾驶一辆牌号为“川A4xx6 6”的黑色别克汽车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的成龙路“卓锦城”路口附近,越过双实线与相向方向行驶的长 安奔奔汽车等四辆汽车连续相撞,造成长安奔奔汽车上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后据调查,孙伟铭系肇事 的别克汽车车主,肇事时无机动车驾驶证,且之前长时期无证驾驶汽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前的当天中午陪同父母 参加亲属的寿宴,期间曾大量饮酒。肇事后检测孙伟铭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35.8毫克/100毫升。 2008 年12月14日,孙伟铭被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 检察院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2009年5月22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审理,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前,孙伟铭的父亲孙林代表孙伟铭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1.4万元 ,因孙伟铭被羁押无法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后民事赔偿无法继续进行;2009年9月2日,孙伟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另 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协议,在多方努力下,由其父亲代为支付了60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09年9月 4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9月8日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意外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孙伟铭在被法警押解出法庭的一瞬间,看见了旁听席里的母亲,他大声呼喊着“对不起,爸爸妈妈”。 2009年7月23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我和施俊英律师坐在辩护席上听审判长宣读 判决书,听到审判长念到经审理查明“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 的比亚迪轿车追尾。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伟铭继续驾车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时,心里尚有一丝高兴。法院没有认定 孙伟铭有追尾后逃逸的情节,这曾经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非常激烈的焦点,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还是很客观的。 但是,继续听下去,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语气却越来越严肃,措词越来越严厉,让我隐隐感觉不妙,尤其是审判长念到“孙伟 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时,我心里一惊,如此严 重的词语用在了孙伟铭的身上,意味着什么?! 接下来,我听到了一个令当天所有在场人都大吃一惊的判决,一审 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时也懵了,一时没有回过神来,审判长问 他,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时,孙伟铭回答自己不是故意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 在 孙伟铭被法警押解出法庭的一瞬间,他看见了旁听席里的母亲,他大声呼喊着“对不起,爸爸妈妈”。
艰难的一审
很少遇见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不知道案发经过的,如今却让我们遇上了。
一审宣判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开始细细回想一审的整个过程。
在没有阅卷之前,我所知道的案情就只限于媒体报道的一些情况,根据这些有限的资料,我们难以判断孙伟铭究竟应 当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差太大,如果是交通肇事罪,按孙伟铭的 情况,最高就是判7年,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10年,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此巨大的差异,案件的定 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会见孙伟铭时,他由于醉酒加之肇事时头部受到猛烈撞击,对整个事发经过都几乎无法回忆起 ,甚至于当天下午他曾经驾车送其父母到火车站这一细节他都没有记忆,所以孙伟铭根本无法向我们陈述整个案发的经过。为 此,我曾很郁闷,很少遇见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不知道案发经过的,如今却让我们遇上了。 2009年4月10日,成 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4月15日,我们在成都中院查阅了公 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从那时候起我才对这一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 随着阅卷的深入,我们发 现本案存在很多疑点。比如,是否是孙伟铭驾驶的汽车将比亚迪轿车追尾,证据上是存在严重瑕疵的;假设是他追的尾,孙伟 铭是否知道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仍然逃逸,证据也是难以支持的;为什么孙伟铭会在卓锦城十字路口附近越过双实线,没有任 何证据能够反映…… 为了解释这些疑问,我们多次到“蓝谷地”、“卓锦城”案发现场查看,并多方寻找证人了解 案发时的情况,比亚迪的司机刘某某、孙伟铭的同事游某某、孙伟铭以前的工作单位都一一进入我们的视野,随着调查了解的 深入,我们逐渐建立了对这个案件的观点,孙伟铭应该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尤其是在后来一 次和孙林的交谈中,他偶然谈起孙伟铭曾经资助的一名贫困学生家长范某某在孙伟铭出事之后打电话慰问他们,更坚定了我们 的信念,而游某某、范某某也决定出庭为孙伟铭作证。 5月22日开庭审理时,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案件的性质 ,我们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切似乎都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虽然我知道我们的辩护意见可能并不能改变什么。
一波几折的民事赔偿
两处房屋终于找到了买家,又得到社会各界的捐助,距离100万元的赔偿款越来越近,这时,孙林被确诊为膀胱癌 中晚期。 被害人家属因为一审判决前孙伟铭的父亲只赔付了他们11.4万元,对于孙林的表现极为不满,因此频 频接受媒体的采访,质疑孙林没有赔偿的诚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孙伟铭虽然有车有房,可是他的房屋是按揭 的,汽车虽然是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可这次车祸使这辆别克汽车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仅剩一两万元的残值,除此外他没有其 他财产;他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属于城市中的贫困家庭,父亲孙林是重庆铁路部门的一名工人,母亲长年有病早已下岗在 家休息多年,两人加在一起一个月的收入也就2000余元。孙伟铭2005年年底购买房屋的时候,孙林将多年的积蓄10 万元给了儿子作为房屋的按揭首付款。2008年5月底,孙伟铭买车时,孙林又给了儿子2万元,老人的积蓄已经全部资助 了儿子。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出事后,孙林也非常着急,迫切希望能够尽可能变卖财产帮儿子赔付被害 人,3次出售孙伟铭名下的这套按揭房,但都因为没有孙伟铭的公证授权委托书,签了合同之后无法履行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没能卖掉。同时因为卖不掉房屋,孙林为能将来尽量多赔偿被害人,又被迫每月继续替孙伟铭缴纳银行的按揭款1600余元 ,经济压力非常大。 孙林自己在重庆市有一套房屋,但是全家4口需要居住,如果变卖全家人将露宿街头;想抵押 贷款,可他们夫妻都是近60岁的人,银行又不愿意贷款给他们;向亲朋好友借钱,大家都知道孙伟铭会被判得很重,都怕借 钱容易,还钱难,因此孙林到处碰壁。 我们每次见面,孙林都愁眉不展,长吁短叹,为无法筹集赔付款着急。我们 一方面安慰老人,另一方面为解决孙伟铭房屋的变卖问题,多次和相关部门联系,可是一直未能解决。孙伟铭的房屋不能完成 买卖交易,也就一直不能有效的赔付给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民事赔偿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2009年4月29 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查封了孙伟铭名下的按揭贷款房屋,但2009年5月3 1日,被害人又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09年6月2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单独对孙伟铭提起民事诉讼,再 次查封了孙伟铭名下的按揭贷款房。 我和施俊英律师此前只是孙伟铭的刑事辩护律师,为了便于解决民事赔偿,又 担任了孙伟铭的民事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开始了与被害人的艰难谈判。2009年8月4日,我们陪同孙林和被害人家属进行 了协商,被害人家属提出再另行给付10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这样的赔付金额,对于孙林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可是,被害 人丝毫不松口,坚持少一分钱都不行,如果不答应赔偿这么多钱,那么他们就不再谈民事赔偿了。 其实,从法律上 讲,孙林是没有义务替孙伟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毕竟造成这次严重后果的人是孙伟铭,不是他的父亲,孙伟铭是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是以他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他的父亲来履行赔付责任。但是,为了能够争取 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孙林在和我们商量之后,决定不管最终能否凑足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款,至少应答应被害人的要求。接下来 的日子里,我们和孙林一起为怎样才能凑足100万元开始了奔忙。首先是再次出售成都孙伟铭的房屋,然后和锦江区人民法 院联系怎样办理委托买卖的公证,期间孙林又跑回重庆去寻找能够给他提供重庆房屋抵押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事情正在进行 的时候,2009年8月8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突然通知孙林,该院已经再次对孙伟铭的房屋进行查封,如果孙伟铭不 能偿还银行贷款,将对他名下的按揭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原因是:孙伟铭的银行贷款没有每月按时支付,所以银行要求孙伟 铭一次性付清全部贷款。 这突如其来的一切变故,让民事赔偿又陷入困境。 我们代表孙伟铭又和成 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沟通,希望法院能够暂缓执行,经过多次沟通,法院同意暂缓执行。2009年8月18日 ,我们再次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协商,终于就如何赔付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民事赔偿总算顺利 进行,两处房屋均找到了买家,公证委托的手续也终于办妥,银行贷款终于提前还清,三个法院对孙伟铭房屋的查封相继得以 解封,社会各界也纷纷给予孙林捐助,100万元的赔偿款也越来越接近。 意想不到的是,在领取委托买卖公证书 的那天上午,孙林在成都的华西医院B超检查出膀胱内长了一个瘤子。孙林不知道自己到底患了什么病,几天后,他回到重庆 进行再次检查,确诊为膀胱癌中晚期。
带有遗憾的二审
白色汽车与孙伟铭之后发生的相撞密切相关。
孙伟铭案的死刑判决使全国上下对这个案子高度关注,我们也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全国各地的媒体纷纷就孙伟铭案 展开讨论,网络上对于孙伟铭的死刑判决也是一片喊打喊杀之声,我和施俊英律师感到了空前的压力。这时候,我们鼎立事务 所的主任律师施杰挺身而出,与我们共同并肩作战,终于让我们感觉到一丝轻松。同时,为了让孙林能够有更多的钱去赔偿被 害人,事务所决定对孙林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孙伟铭二审辩护,并且施杰律师也亲自担任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 在二审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盘天网视频光盘,里面除了一审时公诉方当庭播放质证的 三环路娇子立交下桥成都烟厂 处的视频片段外,还有“卓锦城”路口的天文视频,视频显示,在孙伟铭的汽车与奔奔汽车碰撞前两三秒钟,在“卓锦城”十 字路口,因为一辆白色汽车违法占用孙伟铭行驶的车道导致与他的汽车发生擦挂,致使孙伟铭的汽车向右偏移,恰遇右前方有 一骑车人,孙伟铭的汽车随即转向左方后失控越过撞上了奔奔汽车。白色汽车在事发后有两次异常倒车行为,并倒至两车交汇 前它所处的中间车道闪着应急灯滞留7分多钟。这一重要客观证据的出现,使我们为之一振,孙伟铭为什么会越过双实线终于 有了解释:孙伟铭是为了避让白色汽车和骑车人失控越过双实线与奔奔汽车相撞的。为了进一步得到印证,我们不仅再次到事 发现场实地勘察,多方寻求查找白色汽车,又就该段视频向多位计算机专家咨询,得到了专家们一致的结论:白色汽车与孙伟 铭之后发生的相撞密切相关。 二审中,施杰律师在法庭上播放了该天网视频,希望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 实本身,可惜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在二审开庭后的第四天,判决下达,法院仅仅改判孙伟铭为无期徒刑。 尽管本案在事实上还存有很多疑点,我们也有很多遗憾,但是不可否认,本案对于因为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法实践是具有深远意 义的。酒后驾车已经构成对现代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每年我国因为酒后交通肇事导致的人身伤亡数量在成倍增长,如何 加强对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惩处将成为我国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长抓不懈的重要任务,我们也期待着孙伟铭案的判决不仅 仅是一个个案,如果能够推动立法、推动行政执法的力度,那么,孙伟铭案才真正实现了它的社会意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