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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里的噩梦

  特约撰稿/张帅

  被告人及案发学校情况:

  被告人尤连金:51岁,宣恩特校合同制工人,系宣恩特校校长覃遵凤丈夫,下岗后到特校当门卫。因涉嫌强奸罪, 于2009年4月24日被当地警方刑拘。5月6日,宣恩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批准逮捕尤连金。

  宣恩特校:1997年得到中央电视台和社会各界援助,改名为“宣恩荧屏特殊教育学校”,现有教职员工20人, 盲、聋、弱三类学生84人。校长覃遵凤去年曾获“第五届湖北省十大女杰暨湖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

  2009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称该县特殊教 育学校有女学生遭人强奸。

  公安机关当即成立了专案组,并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认真进行了犯罪嫌疑人的排查,很 快就锁定了被害女生所在学校的门卫尤连金,并于4月24日,对涉嫌强奸、猥亵残疾学生的犯罪嫌疑人尤连金进行了刑事拘 留。

  宣恩县检察院认为,尤连金违背女性意志,以强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残疾妇女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 应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追责。

  2009年5月27日,宣恩县检察院就此案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尤连金涉嫌在该校门卫室、伙房、宿 舍、电脑室、洗衣房等处,对该县特殊教育学校5名残障女学生进行强奸和猥亵,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

  反常的女儿

  宣恩特殊学校门卫强奸女学生的消息很快就在宣恩县传开了,各种相关的消息、传言都开始广为传播。

  木子明听到此事后感到格外的不安,他19岁的女儿木双(化名)就在该校读书。木双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只能表达 一些简单的意思。此前,木家住在乡下时,木双就曾在就近的普通小学读书,但读到三年级却花了6年的时间。

  2005年9月,木双进入宣恩荧屏特殊教育学校读书,父亲木子明发现女儿进入特校上学后,可能是学校有和她情 况差不多的孩子,女儿的状态比以前好一些,为此,全家都比较高兴。

  女儿一向喜欢去上学,可今年开学的时候,木子明却发现女儿回家后不愿回学校,由于当时觉得可能是孩子都有不愿 上学的情绪,并没多想就坚持让她继续上学了。当特殊教育学校的丑闻曝光后,木子明每每想起此事就觉得非常懊悔。

  木子明说,由于学校实行全封闭的管理,平日里都是老师给家长打电话,告诉家长去接孩子,家长才能去学校接孩子 ,其他的时间是见不到孩子的。

  如今,疑惑和不安始终在木子明的心里来回缠绕,他又想起自己在此之前接到的当地公安局“了解他女儿的名字、年 龄和智力情况”的电话。

  木子明在回答完警察的问题后,更觉得不安,于是趁着过“五一”节的时候,他和妻子把女儿接回了家,让妻子跟女 儿单独进行了谈话。

  谈话中,木双边哭边向母亲道出当时的情形,“看大门的伯伯脱我裤子,把我弄得好痛,还弄出血了,他弄了我好多 次,我记不清了……”

  女儿的陈述犹如晴天霹雳,木子明夫妻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他们还担心是不是女儿的智力有问题,冤枉了人。

  第二天一大早,木子明夫妻就带着女儿一起去医院检查。在医院检查后,医生告知木子明夫妇木双的处女膜陈旧性破 裂。

  律师的介入

  木子明在事发后,通过当地律师的介绍找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了解 案情后,决定为木双提供法律援助,并派我和网络中心成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宣恩,了解案情, 收集相关证据。

  据了解,2009年5月27日,宣恩县检察院已经正式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看完宣恩县检察院的刑事起 诉书后,我们认为,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且多为未成年人,更为特殊的是被害人还都是残疾人。

  犯罪嫌疑人尤连金所涉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情节,可能会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在了解案情后,我们及时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恩施州检察院正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09年6月7 日,我们再次赶往恩施,了解到州检察院接受了我们的申请,案件正式移交到州检察院,并由州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工 作。

  在与木双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木双的表达能力有限,而对于案件发生的细节情况,她的表述恰恰又是案件突破的 关键点。

  在与木子明夫妇的交谈中,我们注意到对于他们带女儿去医院做处女膜检查的环节始终没有医院证明,一直只是他们 的口头表述,并没有书面证据。

  而根据之前宣恩县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中,所认定的尤连金对木双的犯罪行为是强制猥亵。因此,我们建议木子明夫 妇再带木双去医院做检查,并且要求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然而,连续找了3家医院,医生检查完毕后都不愿出具针对处女膜状 况的诊断证明。

  木子明夫妇带着木双再次找到我们,说医生不给出示任何书面证明。于是,我们又建议木子明夫妇再换医院,给木双 做全面妇科检查,让医生出具全面的检查结果。然而,最终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中仍是没有关于处女膜状况的记录。

  木子明直接跟医生沟通后得知,医院对于检查处女膜的情况一律不愿出具证明,怕的是最终担责任。但4家医院跑下 来,从医生那里口头得到的的确是“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基于此,我们认为,尤连金对于木双的伤害可能不仅仅是猥亵,还 有存在强奸的可能性。

  2009年6月8日下午,我们又来到恩施州检察院,与公诉处的检察官进行了沟通,表示此案中宣恩县检察院起诉 书认定的木双被强制猥亵可能与事实不符的情节,建议检察院对木双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随后我们又以律师函的形式书面向 州检察院提出了我们的建议。

  很快,我们得到一个好消息。2009年6月17日,恩施州检察院关于本案的起诉书中将木双认定为被多次强奸的 被害人,同时在刑事起诉书中又多了一名被强制猥亵的女学生。

  2009年6月28日,我们又一次来到恩施,为6月30日的庭审做庭前准备。在与木子明充分沟通后,我们于6 月29日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复印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我们最终确定案件的代理思路及诉讼策略奠定基 础。

  庭审中母亲的哭声

  2009年6月30日上午8点半,案件选择在宣恩县人民法院由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及被害人的 个人隐私,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一名被害人母亲当庭的失声痛哭让我印象深刻。

  被告人尤连金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格外冷静,面对公诉人的当庭指控,避重就轻,并没有真正的悔罪意思。

  在公诉人出示的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此案的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物证面前,尤连金对公诉人指控的 犯罪事实表示承认,但仍认为自己没有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等强制行为,而且自己犯罪是在自己吃药的情况下,药物刺激所 致。

  对此,我们提出所谓的药物刺激并不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胁迫就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 手段。

  本案中,尤连金就是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这些受害女孩不敢反抗,其核心是足以引 起被害女孩的恐惧心理,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从检察院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询问笔录的记载看,一名盲人被害人证实了自己在遭受侵害时,始终不敢做出直接 的反抗,因为害怕失去上学的机会。被害人所表述的情形正是典型的胁迫手段。

  对本案中两名未满14周岁的残疾幼女而言,法律上对于幼女有特殊的保护,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的 ,其既遂以两性生殖器接触为必要标志。因此,尤连金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随后,尤连金再次提出,我们代理的被害人木双是主动要求跟他发生关系的,不存在强奸的情节。

  对此,我们也及时予以了反驳,由于患精神病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不能正 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保护她们的人身权利。对于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不管 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尤连金对于木双的犯罪行为显然也构成强奸罪。

  在进行了激烈的辩护后,法庭没有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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