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给予一个进入社会的劳动者有尊严有体面生活的前提保障,目前企业并不是按照一个产业工人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虽然低工资减少了城市化的压力,但工业化、城市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面对新生代渴望城市生活的诉求,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1.进行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需要、防止不公平竞争和贫困。本来最低工资标准仅适用于少部分劳动者,但目前中国劳动关系严重失衡,最低工资实际上成为很多企业的标准工资,在集体劳动关系不发达,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劳动收入比例过低的背景下、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尤其重要。虽然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设专章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但条文内容过于简单,存在标准确定不合理、制定程序不公开、缺乏公众参与等问题,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应通过立法形式将制定的标准、程序等问题明确规定,建议对最低工资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或修订现有立法。
2.加快集体谈判立法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调节劳资关系和处理劳资矛盾的手段,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劳资双方之间可以开展充分博弈,达到劳资自治的功能。但目前我国并无真正的集体谈判立法,深圳作为一个国内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以率先利用地方立法权,在现行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集体谈判地方立法,对集体谈判代表的产生、谈判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谈判的具体程序、谈判争议解决等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规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改变劳资关系失衡局面
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庞大却又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迫切需要代表其利益的工会组织的支持,在社会转型阶段,应充分发挥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职能作用,改变劳资关系的现状。
1.加大工会宣传力度,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对工会不了解的现状,对工会积极作用的认知程度低于老一代,对工会的作用、地位和职能了解地较少,这与农民工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有关,但也与工会平时的宣传力度、作用发挥有限有关。所以加大工会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农民工了解工会,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积极发展新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化维权优势保障劳动者权益。
基层工会干部兼职化影响了基层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目前深圳市已经给予基层工会干部发放工作津贴,在工会主席专职化上作出了有益尝试,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应进一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的专职化制度。具体做法可以从具有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经验的现有工会干部中进行选调和培训,实行岗位轮换和派驻形式,解决基层工会干部不会维权和不敢维权的问题。
2.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但如何履行民主程序、非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如何组成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法律仍没有相应的规定。为充分发挥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可以建议人大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和程序,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3.大力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制度
目前个体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劳资冲突时有发生,但这些争议主要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致。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切实有效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机制,将劳资冲突在制度框架内进行解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资冲突。
4.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知识水平、人才素质是决定是否具有择业优势的关键,也是融入城市的路径。目前劳动力供给的总体情况是“总量过剩,结构性短缺”,虽然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但存在接受培训的人员少,培训内容单一过时,培训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与农民工的就业实践和个人兴趣相脱节,所以应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在培训的内容上,根据农民工已经开始分层的现状,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培训;在培训的层次上,建立完善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和继续教育体系;在培训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菜单式的培训,让农民工自由选择;在培训的地点上应方便农民工,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工业区、生活区开展培训。
调查中发现新生代农民工有一种浓厚的创业情结,但对如何创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针对这种需求和现象,建议对农民工开展创业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法律知识等专项知识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能够实现人生理想进行针对性地指导。
(三)消除制度性障碍,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公民权
城市化、工业化是历史发展的潮流,目前我国城市化的步骤滞后于工业化,原有的户籍、用工、福利等社会制度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壁垒,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处于移而不入的状态,长期畸形发展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清晰公正的制度,消除政策性歧视和排斥,为农民工的市民化提供条件,具体可以有以下的举措:
1.实行农民工积分入户制度
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让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民工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拥有城市户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城市应积极响应广东省政府的指导意见,进行更为积极的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在积分制度设计上应抛弃唯学历论、唯技能论、唯社保论的倾向,建议在原有暂住证和现有居住证的基础上,将办理两证的年限累计作为积分标准。在制定政策的程序上,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政策的讨论,展开多层面的听证会、讨论会,并且要多听农民工自己的声音,做到决策前的充分论证,决策出台后的充分执行。
2.继续扩大社会保险参保率,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没有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与全国相比,深圳参保率较高,但仍有不少新生代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今后应继续提高参保率,为他们构建一个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深圳医疗保险有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即使是农民工,也由于所在单位性质的不同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且农民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过低,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的正常需求。这种依户籍、身份的碎片化医疗保险模式,人为造成不平等,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社会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们愿意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一旦失业意味着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愿回农村就会继续留在城市过着流动的生活,所以更需要失业保险保障,目前深圳的失业保险制度仅适用于深圳户籍的人员,应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农民工构建起一个安全的生存保障体系,避免他们沦落为游民或成为问题民工。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期间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化解企业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国家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广东省也于2008年4月1日颁布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男职工假期津贴。而深圳只有生育医疗保险,且仅适用于深圳户籍人员,作为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深圳应尽快扩大覆盖面,加大统筹力度,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3.赋予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国家强盛的基础,是农民工未来希望所在,教育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而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加以提供。近年来在深圳市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尚未完全解决。应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将农民工子女与深圳本地户籍子女同等对待,根据农民工分布规划建设学校,尤其要加大对宝安、龙岗两区的教育投入,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种种限制和一些不必要的文件证明,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
4.加快建设农民工公寓
安居才能乐业,居住条件差是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或者适合农民工租住的住房,取消申请廉租房的户籍限制条件,要让储蓄不多的新生代农民工租得起、住得下、能立身、能成家。
深圳作为一个新兴都市,外来农民工为深圳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制度上的限制,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中国劳动力结构和总量正在发生变化,深圳也曾屡次出现“民工荒”现象,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和农民工聚集的城市,深圳市应转变发展思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行,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上加大改革步伐,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发展条件,让农民工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感受现代文明的丰富多彩,在城市中找到自己的精神家园,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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