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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企业靠劳务派遣追逐低成本绝非正常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12:44 央视《中国财经报道》
四、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传统的雇佣方式是雇佣、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三方关系。近十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广泛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并立法进行规范。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他曾经在日本从事教学并进行劳动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国际上关于劳务派遣的话,它其实从70年代在许多国家就开始实行这样一种方式,但是将近30多年来,劳务派遣它仍然是一种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它不可能大量用。而且在用工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上,都有着严格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曾在美国研究劳务派遣制度,他告诉记者,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劳务派遣应该说在一个比较理性、比较诚信的环境,它对于三方各方都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雇员来讲,劳务派遣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它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那么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讲,它通过提供一种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创造价值、获取利润。” 随着改革开放,一些外企公司进入中国,他们开始使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问题。而后这种用工形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特别是2000年以来的话,在中国有了一个大幅度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任何规制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没有一个就是中央级的一个部门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过一些具体的规定,都是各地方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所以的话,在操作起来许多的不规范的这种东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就是说出现了一些你叫变异也好,畸形也好,就是什么呢,就是出现一些,有些企业,就是把这个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追逐低劳动力成本的一种用工形式。再有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损,很多情况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或者说资金不够,它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劳务派遣公司,他一直是按照《公司法》来设立的,有的劳务派遣可能连公司都不是。”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整整十一条条款用以规范劳务派遣。但是劳务派遣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南方周末》发表了“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新劳动法”的文章,文章说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记者在南京采访时发现从去年年底开始派遣公司的业务明显增加。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 12月份,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我们基本上是礼拜六,礼拜天休不成,都要加班,晚上也要加班,因为工作量比较细,还比较具体,这还不能出差错。” 记者看到,几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忙着处理劳务派遣合同。任德福告诉记者,为了尽快录入新签订的派遣合同,工作人员在电脑前上午都不能挪窝,现在他们也急需招聘劳务派遣员工了。他说,今年由于实施《劳动合同法》,许多企业找上门来将他们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有些企业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所以像合同法出来以前,实施以前,想把一部分员工,或者是临时性的,或者辅助性的一些工种,想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去做,它想把这个包袱卸掉。” 专注劳务派遣业务的易才集团,仅在去年11月接到的订单就超过了往年同期 2 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个月,订单超过了去年同期的三倍。而一些国内外的风险投资也对劳务派遣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据记者了解,易才集团在去年年底获得1200 万美元的第二轮投资。汇思集团融到约 1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易才集团人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把劳务派遣行业出现的这种现象归结为 “非正常繁荣”。 易才集团人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这个劳务派遣的这个繁荣,我认为现在的一种异常繁荣是短期的,长久能不能像现在的这样呈现一种爆炸式的增长值得探讨。毕竟是因为现在的派遣产生这么大的需求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恐慌,企业的一种误读,产生的恐慌,从而产生的一种非直接用工的需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刘继臣部长告诉记者,最近他们调查发现,在全国范围,劳务派遣员工数量不降反升。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这一次我们和有关方面联合组成了调查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有的地方劳务派遣工这个使用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还增加了。有的用人单位刻意地把过去的劳动合同工逆向派遣,转成劳务派遣工。这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违背的。” 劳务派遣关键词点击 ·连带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五、击鼓传花,花落谁家?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发布之后,一些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就《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做起了文章,他们采用的做法是,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分拆为两家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在员工不变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与签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就是“派遣人员”在甲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互换,这样一来就解决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人们也在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击鼓传花,花落谁家?”(主持人字幕)我们来看一张图片(图片)这是我们经常玩的一个游戏,有人把派遣员工形容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之间传递的花,没有劳动纠纷,派遣员工是一朵花,一旦发生纠纷,派遣员工就成了烫手的山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惟恐躲之不及。那么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谁能逃避法律责任?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德福告诉记者,现在南京十多所高校中每家都有1000多名后勤服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有的高校还采用竞标形式,让劳务派遣公司投标。 劳务派遣市场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一般说是两年签一次合同,这方面稍微好一点,只要我签了两年合同以后,这两年之内,如果大学里边,我的用工单位,他退回给我了,我还要再次派他的工作,我不安排他工作的话,我要给他发最低工资,所以方面我们也是有点压力的,但我们压力与无固定期限比的话,稍微好一些,稍微好一些,所以这样也是给我们一种机遇。” 任德福说:虽然今年南京劳务派遣市场好,对他们来讲是一个好的机遇,但同时他也担心,这些用工企业主要是希望转签劳务派遣员工,规避《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约束,企业宁愿通过劳务派遣,哪怕向劳务派遣公司多交管理费,也不愿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务派遣公司对于4年之后,应如何签署劳动合同?到底该怎么办,如今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了。而做为用工企业负责人的江宝全认为劳务派遣并不能完全规避用工企业的劳务纠纷和经济赔偿,现在一些企业盲目将企业职工转签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其是把“双刃剑”,用工企业很难一走了之,劳务派遣就如同击鼓传花一样,这朵花最终还是要落在用工企业自己身上。 南京金箔集团董事长江宝全:“劳动派遣并不意味着他就不要按法律,只不过把法律有关的麻烦的事情,转到另外一个派遣公司来,但是他同样派遣公司,他同样要遵照国家《劳动法》的,他并不是讲《劳动法》不要,他不执行的,对吧,因此他有很多的麻烦,他后面很多的麻烦的费用到时候他就逐步的,你一摊牌了他逐步的他把他的收费标准,不断地在提高,那你就等于你的命运又掌握在派遣公司的身上,所以你派遣公司又会带来新的矛盾不是吗?” 据了解,南京现有劳务派遣公司170多家, 2007年年底派遣员工达到7300人,而2008年第一季度,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市的派遣员工猛增到15万人,派遣员工的从业比例达到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劳务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他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他的影响,那么实际上对用工单位也有影响,就是被派遣到那去的,用工单位来说,虽然他不跟被派遣的这些劳动者定劳动合同,但是他同样要负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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