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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许霆父子官司案(4)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9:13 央视《东方时空》
原来,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时候,银行也发现了这台自动柜员机,系统出现了故障,并根据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这次通过之后,许霆既没有回广州,也没有回家,而是去了太原,与同学合伙开了个网吧。 杨振平:把钱就投在了网吧里面了,投了网吧以后,也没有协议,也没有什么内容,也没拿到什么钱,他开始就说,那我就打工来赚钱,想办法还银行的钱。 就在许霆面试成功准备去参加员工培训的时候,在宝鸡火车站,许霆被公安民警抓获,此时已经是一年后的2007年5月22号。2007年11月2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所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本案当中,许霆从出错的ATM机中取出钱,获得的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那么,ATM机到底算不算金融机构呢?法院一审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来自于刑法第264条。根据该发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人,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所以在本案当中,自动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的行为是否是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成为最后定罪的两个关键条件。然而当一审判决公布结果之后,这两个问题首先在法学界,就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 华南理工大学学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因为这个盗窃罪,它的本质的特征,必须是秘密窃取。那么许霆在这个案子里面,他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去公开取款的,我认为这个定性上,它是一个民事案件,它不是刑事案件。他是无罪的。 北京大学学学院副教授贺卫方:觉得这跟直接进入银行进行盗窃,进入到别人的住宅进行的盗窃,是不一样的一种情况。 北京大学学学院民商法教授张谷:我觉得从案件的定性上来说,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于志刚:我认为这种形式上公开取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因为他所窃取的是那一千块钱而非那一块钱。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是以形式上的公开窃取来掩盖实质上的秘密窃取,因此他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盗窃行为。 许霆案除了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之外,同时,一些老百姓也表达了对许霆案的看法。 这么大岁数做这种事,肯定是不道德的,这样的。现在法律这么判决他的话,觉得也很正常,要说是未成年人的话,是吧,肯定就不一样了。 本身他就不是自己的钱,不是自己的东西,干吗揣自己兜里呀,这点是素质问题。 这个钱不是自己的,干吗一定要拿,国家肯定会查出来的呀,反正不是自己的钱就不要拿嘛,我觉得就应该是这个样子。他无意中取出那么多钱,他没有上交,那应该还是有犯罪的这种倾向的,但是判无期好像有点儿过份了。 注意当然注意,但是我觉得不应该判他无期,因为他那钱他取不属于偷呀,那玩意钱掉地上,你也能捡,我也能捡,看见谁不捡,中国的人性啊那是。 他本身他不是到这银行提款机盗窃去了,他是无意当中遇到这种现象,他算捡,他不是偷,他没有任何手段,是你给我的,我拿走了,只能从道德上谴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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