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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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37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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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大方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与“陷阱取证” 案情简介: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复制及销售前者拥有著作权的方正RIP软件、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遂委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身份与后者交易,在会同公证人员就此进行了公正取证后,提起了侵权之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肯定了北大方正等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认为法律就此未为禁止,予以认可,遂判决支持方正的诉讼请求。但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且该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故在赔偿金额上做了改判。方正公司随后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正的取证方式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影响力: 在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侵权人一般也具有一定的反调查意识,取证难一直困扰着权利人。权利人为了证明侵权行为,常常匿名向侵权人进行购买,有时还要假以购买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其他商品的名义进行。由于权利人在取证时不表明真实身份和意图,有人认为存在着侵权人是受诱惑才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故该种取证方式被冠以“陷阱取证”之名,其合法性一直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对于所谓“陷阱取证”这样一些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取证方式,如何判断其合法性,人们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认识。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的做出,以最权威的方式表明可以“实质正当性”作为衡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的标准。这就使得权利人可以运用更为广泛、多样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方正整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