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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鸿
针对法律专业工作者(法官和律师)频频违法犯罪(行贿受贿)的现象,有人从文化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为专业法工作者知法犯法行为进行了“温和的辩护”,认为中国文化和现代法治观念存在内在的冲突,而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规则,作为法律从业者,他们要对法律负责,但他们又是生活在具体社会里的人,往往不得不 屈服具体的社会文化规则(见11月9日本版《树立法治观念要从文化反省》一文)。笔者对这种文化的分析与反省不以为然。
首先,这种说法夸大了中西文化的冲突,忽略了文化的历史流变。不错,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精神存在较大差异,这是我们必须看到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将这种差异看成是凝固的、永恒的,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进一步言之,过分强调文化、观念、心态或抽象的民族精神对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影响,极易陷入“文化决定论”怪圈。事实上,在承认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同时,我们同样应当看到的是,在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正悄然发生变化,积淀了上千年的法律文化心理被解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西文化碰撞、沟通、交融的频率增加。不同文化的差异正逐步缩小,在法律领域表现为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在这一历史潮流中,如果刻意强调中西文化的差异,过分夸大文化观念对法律操作层面的影响,并以此对专业法律工作者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文化解释”,显然是苍白的、没有说服力的。
其次,即便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观念存有难以契合之处,但这种差异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官的公正执法带来负面影响,或者说使法官处在无奈之中?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同样可以作具体的分析,不错,中国是一个很讲人情味的礼仪之邦,逢年过节、走亲访友送礼送“红包”是人们的习惯,是人与人之间加强交流、表达愿望、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但这并不意味这种交往方式与受贿行贿之间没有界限。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这种交往方式都有它约定俗成的范围,如果刻意混淆两者的区别,将这种交往方式的范围无限扩大,披着正当性的面纱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手段,显然是荒谬的。退一步讲,作为法官,他们应当是正义和秩序的象征,他们应当忠实于法律、不畏强权,力图捍卫法律的尊严,同样,在生活中,他们应当洁身自好,有意识地和社会普通人区别开来并和社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警惕来自社会对其公正执法可能造成的干扰。
其实,在中国古代的“法官”中也不乏不畏权贵、气节高昂的典范:东汉董宣,敢于搏击豪强;隋代赵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唐代戴胄奉职循理、据法力谏;宋代包拯弹劾权贵、严惩贪官。作为当今社会的法官,他们更应当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闪光点,并将这种精神世代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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