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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兰州8月26日电(通讯员 李振文 记者 罗成志)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安金辉、看守所原所长火德兴因私放罪犯,导致全国劳动模范王社等人被杀害,目前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5月18日,张永宏因犯抢劫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羁押于景泰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6月13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 按照法定程序,理应将服刑罪犯张永宏收监,而安、火二被告人却擅自将张留所服刑。1993年7月张犯之父以张患有“乙型肝炎”为由,请求安金辉、火德兴为张犯办理保外就医。安、火二人不按法定程序对张的病情进行检查鉴定,不向市、县公安机关汇报真实情况,且授意张犯之父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先后5次为张犯办理了保外就医,时间累计长达5年,使张犯脱管时间累计达35个月。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安金辉授意被告人火德兴为张开了张确有悔过立功表现的虚假材料,并虚开劳改部门拒收张犯的证明,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张犯报请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00年1月,张犯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并于同年9月7日伙同白天云将全国劳动模范、甘肃西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社及其妻子、司机等3人实施绑架抢劫后残忍杀害。
法庭认为,被告人安、火二人身为司法人员,无视国法、徇私舞弊,多次对不符合监外执行、减刑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和减刑,致罪犯流入社会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于监外执行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告人安金辉在徇私舞弊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白银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减刑、暂于监外执行罪判处被告人安金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以徇私舞弊减刑、暂于监外执行罪,判处被告人火德兴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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