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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与流浪汉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15: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罪恶、乞讨、流浪的三位一体 在很多欧洲文学名著中提到的乞丐,往往都是罪犯、黑社会势力的同义词。最典型的如雨果的名著《巴黎圣母院》里 提到巴黎黑社会巢穴的“奇迹王朝”: “这是魔圈,小堡的军官和府衙的捕快胆敢贸然进去,便会粉身碎骨,化为乌有;这是盗贼的渊薮,是巴黎脸上丑恶 的脓疣;这是阴沟,各国首都大街小巷那种司空见惯、到处溢流的罪恶、乞讨、流浪的沟水,每天早晨从这里流出,每天夜里 又流回这里滞留;这是使人毛发悚然的蜂窝,一切扰乱社会秩序的胡蜂每晚都带着采集到的胜利品回来;这是骗人的医院,这 里聚集着吉卜赛人,还俗的修士,失足的学子,各个民族的流氓,诸如西班牙的、意大利的、德国的,各种宗教——犹太教、 基督教、伊斯兰教、偶像崇拜者——的痞子,身上满是假装的疮疤,白天乞讨,夜里摇身一变全成为强盗;总之,这是广大宽 阔的化妆室,今日巴黎街头上演的偷窃、卖淫和凶杀这种万古长存的喜剧,其各种角色早在中古时代就在这里上妆和卸妆了。 ” 在这一段文字里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将乞讨等同于罪恶,将乞丐等同于盗贼化身,将流浪汉等同于痞子。这当然应该 是作者在模仿故事发生的15世纪末那个时代的世俗主流观念口吻进行的叙说。 惩治流浪汉与乞丐的法律 欧洲古代法律确实对于乞丐、无业游民相当的不宽容。古罗马就有一句法谚:“流浪的百姓比乱窜的野兽更坏”。法 律已经将无业的乞丐视为罪犯进行处罚。 在雨果另一部名著《笑面人》里,记载了英国中世纪晚期取缔游民的治罪条例:“特别治罪条例里有一条说:无家可 归的人‘比毒蛇、龙、山猫和毒眼蛇还要危险’。”“英国法律对走江湖的、流浪的理发匠、江湖郎中、货郎和吃四方的学士 一律都放心,因为他们有糊口的行业。除了这些人以外,法律对其他游手好闲的流浪汉就要担心害怕了。一个过路的人可能就 是公众的敌人。当时还不了解什么叫做‘无所事事’,可是知道什么叫做‘无业游民’。一个人只要‘形迹可疑’(这个字眼 很难解释,虽然好像大家都知道,可是谁也不会给它下个定义),人家就可以抓住他的领子问他:‘你住在哪儿?靠什么生活 ?’要是他答不上来,严苛的刑罚便随之而来,铁和火是法典上早就规定好了的。法律用烙铁来对付无业游民。” 这里所说的“铁和火”,就是指用烙铁在流浪汉身上打上一个V刑的印记,然后判给告发这个流浪汉的告发者当两年 的苦工,或者是押到收容所去服劳役。这是英国的爱德华六世在位时期(1547—1553年)公布的,“这么一来,在英 国整个的国土上,就施行了一种专门对付无业游民的‘嫌疑法’,我们必须承认,这种人随时随地都会作奸犯科”。打烙印的 法令实施了80多年后才被废除,但是将流浪汉关押到收容所的制度则一直延续到了雨果写这部小说的时代。在收容所里违反 纪律要受到鞭笞处罚,这居然也成为“创收”心切的收容所官员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建造起专门的展廊,供那些有偷窥癖好的 人缴费观赏鞭笞过程。 16世纪的西班牙小说《托美思河的小拉撒路》(杨绛译为《小癞子》)以第一人称记述一个少年乞丐的流浪经历, “我带伤时常有人周济,可是身体好了,人家都说:‘你是个流氓化子,快找个好主人干点活儿呀!’”后来在托累都城时, 当地小麦歉收,立法规定外来的乞丐一概驱逐,抓到就抽鞭子,他只好躲藏起来不出门。 就在雨果写他的小说时,法国的法律仍然保留有乞丐罪。在法国大革命后,1810年由拿破仑颁布的《法国刑法典 》里,明确规定有5条乞丐罪,持有可犯罪工具的乞丐要处2~5年拘役,而持有100法郎以上财物无法证明来历的处6个 月到2年拘役。在当时其他的欧洲国家法律也都基本如此。实际上直到1932年在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当修改刑法典 时,依旧保留有乞讨罪的规定。 基督教的慈善教义 说来奇怪的是,欧洲中世纪这些惩治乞丐的法律似乎并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 在《新约圣经·路加福音》里,耶稣布道说了这样的故事: 有一个财主,穿着紫色袍和细麻布衣服,天天奢华宴乐。又有一个讨饭的,名叫拉撒路,浑身生疮,被人放在财主门 口,要得财主桌子上掉下来的零碎充饥,并且狗来舔他的疮。后来那讨饭的死了,被天使放在亚伯拉罕的怀里。财主也死了, 并且埋葬了。他在阴间受痛苦,举目远远地望见亚伯拉罕,又望见拉撒路在他怀里。就喊着说,我祖亚伯拉罕啊,可怜我吧, 打发拉撒路来,用指头尖蘸点水,凉凉我的舌头。因为我在这火焰里,极其痛苦。亚伯拉罕说,儿啊,你该回想你生前享过福 ,拉撒路也受过苦。如今他在这里得安慰,你倒受痛苦。不但这样,并且在你我之间,有深渊限定,以致人要从这边过到你们 那边,是不能的,要从那边过到我们这边,也是不能的。财主说,我祖啊,既是这样,求你打发拉撒路到我父家去。因为我还 有五个弟兄。他可以对他们作见证,免得他们也来到这痛苦的地方。亚伯拉罕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的话,可以听从。他说, 我祖亚伯拉罕啊,不是的。若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到他们那里去的,他们必要悔改。亚伯拉罕说,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的话 ,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 显然,耶稣的说教里包含了对于拉撒路的仁慈,包含了对于行善行为的嘉许,并没有歧视乞丐的意思。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乞丐 同样,在中国传统小说、戏曲里,尤其是明末清初的文学作品里,乞丐形象往往是正面的。 比如冯梦龙小说《喻世明言》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讲的就是一个乞丐仗义的故事:乞丐首领“团头” 金老大收留落魄书生莫稽,招为女婿;莫稽后来居然忘恩负义,遭妻子金玉奴棒打才悔过。这个故事长期流传,成为很多戏曲 的著名剧目。 明末清初短篇小说集《石点头》第六卷“乞丐妇重配鸾俦”,讲的是一个乞丐妇人居然后来成为官太太的传奇故事。 明代民间还流传着一个乞丐“穷不怕”仗义行侠的故事,后来清初作家李渔把这个故事收入了《连城璧》第三卷“乞 儿行好事 皇帝做媒人”,还把这个故事和正德皇帝“游龙戏凤”的故事结合在一起,更具有了传奇色彩。后来也成为多种 戏曲剧目。 《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里点明:“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倡、优、隶、卒四般为贱流,数不着那乞 丐。看来乞丐只是没钱,身上却无疤痕。” 植根于对财产的不同态度 像欧洲那样使用严厉的法律来歧视、迫害流浪汉与乞丐的情况,在古代世界相当罕见。这应该是这个地区长期社会历 史沉淀而成的法律文化特色。 欧洲地区的古代法律文化在很早就开始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作为法律核心。古代雅典的每一任执政官上台时都必须宣 誓维护私有财产。而罗马法被马克思称之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整的法”,被公认为欧洲资本主义法 制的源头。罗马法体系已经确立了私有制民事法律的三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很可 能是出于强化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古代欧洲的法律对没有任何财产的流浪汉、乞丐们充满了警惕,唯恐他们构成对于私有财 产的侵害与威胁。 另外,欧洲中世纪早期,按照日耳曼民族习惯法,犯重罪者往往会被部落放逐,部落的首领将罪犯带到十字路口,在 头顶上折断树枝,分别扔向四方,从此这人不再可以回乡,成为被驱赶的“狼人”。在那个重视团体的时代,被放逐者就是被 宣布不再受到团体的保护,被人杀死也没有人为他进行复仇。在这样的背景下,流浪汉与乞丐成为潜在罪犯的概念自然很容易 滋长。 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懒惰一直是一项罪过。原来在《旧约全书·箴言》,已经有很多指责懒惰、要求人们首先自我拯 救的内容。后来的天主教正式定出“七罪宗”,包括了“骄傲、贪婪、迷色、忿怒、嫉妒、贪饕、懒惰”。到了中世纪晚期, 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兴起的时候,“懒惰”成为新兴资产阶级驱赶大众转化为雇佣劳动者目标的大敌,因此流浪乞讨者也被继续 视为社会公敌。 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也说过“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的话,不过他是站在朝廷的立场上,并非要求保护私有 权,而是主张政府给予百姓有一定的产业,就可以减少社会动乱,减少犯罪发生。“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 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於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在百姓有一份产业的前提下,才可以教化百姓。 这样的出发点显然并不能引出压制一切流浪乞讨行为的法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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