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逸轩
新闻背景:2004年9月20日,受害人李胜利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殴打致休克后从楼上扔下 摔死。次日凌晨,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即认定李胜利系“跳楼自杀”。后经受害人家属持续不断的上访、维权,李胜利的案 子在有关领导的过问下终于有了转机。2007年4月3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害人李胜利系被七一路派出所 民警殴打后从楼上扔下致死。2007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所谓“跳楼自杀”的真相终于 大白于天下。
2009年5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六警察杀人案”受害人李胜利的家属终于拿到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一审判 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等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我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代理工作。
漫长的申请之路
2007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冷飞等派出所民警故意杀人的案件经二审刑事判决确 定后,我和受害人家属随即着手国家赔偿事宜。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前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先行赔偿,如果行政机 关不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依照这个程序规定,我们先向沙南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被害人李胜利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是,李胜利的妹妹李艳红将赔偿申请交到沙南分局时,对方并不表态,不说收也不说不收, 材料放在那里就没了消息。无论李艳红怎么催促,沙南分局一直推诿。
无奈之下,我建议李艳红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再将赔偿申请提交给沙南分局一次,并留好特快专递的存根,只要沙南分 局签收了,就说明他们已经收到了我们的申请,这样也就证明我们已经提出过申请了。李艳红于2008年2月19日给沙南 分局寄了特快专递,要求沙南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但是,两个月的法定时效过去了,沙南分局没有给出任 何答复。
2008年5月21日,我们向周口市沙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沙南区人民法院将此案汇报给周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可能是考虑到这个案子在周口的影响比较大,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 辖。直到2008年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又是一段时间的等待,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没有确定开庭时间。这期间,我们几次到法院催问,法院的回复一直 是“没有收到案件的卷宗”。我们也不知道卷宗卡在哪个环节了,只得焦急而耐心地等待。
2008年底,漯河中院终于给了回复,“卷宗已经到位,2009年1月14日开庭”。开庭时已临近春节,遭遇 返乡高峰的我几经周折,最终在开庭前一日抵达漯河市。我的老师、著名刑案辩护人李肖霖律师在开庭前特意给我发了一条短 信:“虽然国家赔偿也不足以抚慰一个饱受伤害的家庭,但他们也应当争取他们应得的权利,祝顺利!”
判赔数额超越诉求
开庭当天,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上午9点开庭,然而沙南分局的两位应诉人却姗姗来迟,致使案件延误开庭近 40分钟。
开庭前,李艳红告诉我:“沙南分局的态度很强硬,他们坚决不赔。”我理解她的心情,在等待确定开庭时间的那三 个月里,她就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法院,焦急地期待卷宗能尽快送到漯河中院。她认为正义已经来了,要有一个结果了,但是她 又因沙南分局的态度强硬而担心。
果然如李艳红所说,整个庭审过程中,沙南分局的态度很明显,就是拒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我们争论的焦点集中 在冷飞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国家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以及国家赔偿是否已经 超出诉讼时效这三个方面。
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家属要求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生前所抚养的无劳动能 力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尸体冷藏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977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40万元,死亡赔偿 金和丧葬费是根据2007年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共计人民币49.864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因为我们提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时是2008年,我们只能按照2007年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可是,真正的开 庭审理时间已经到了2009年1月,那么法院判决就应该依据2008年的标准。因为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在4月份才公布 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所以开庭时,我当庭向法官提出,鉴于新标准还没有出来,要么法院根据2007年的标准酌 情判决,要么就等到4月份标准出来后再判。
庭审结束后,李艳红还是提出她的担心:“法院真的能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吗?”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安抚她,作为一 名律师,我不能准确地回答她“能”或“不能”,因为在判决没有出来之前,我们永远不知道结果是什么。任何案件都是一样 的,判决的作出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我能确认的一点是,对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我们有信心。
终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我的提议,以2009年4月国家 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最新标准作出了判决,判决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数额为58.458万元,比我们最初的诉讼请求增加了 将近10万元。
同时,漯河中院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也作出了一些突破和创新,在国家赔偿法的框架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做出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带来的思考
拿到一审判决后,李胜利家属的整体意见是“基本满意”,但也留下了很多的遗憾。
首先,由于当前《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受害人家属所要求的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和刑事诉讼中一再受到后续的一系列的 攻击和辱骂侵扰,以及在法庭上被告方根本就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的言词都在进一步地对受害人家属造成 伤害……这些事实反映出,由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作出道歉的做法是应该的。
其次,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因此法院也没有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这一请求。实际上 ,对于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其乐融融的家庭来说,任何金钱都无法弥补一个人的死亡所带来的巨大精神伤痛。有时候,受害 人家属在需要物质金钱赔偿的同时,也许更需要过错方一句真诚的道歉,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 的伤害进行真诚的道歉也是自己作为法人的精神上的一种升华。
最后,从受害人李胜利遇害至今已近5年,截至目前,李胜利的尸体还一直存放在殡仪馆,已经产生了几十万甚至上 百万元的保存费。死者至今都不能入土为安。
虽然有这些遗憾,李胜利的家属还是决定不再上诉了,因为他们“耗不起了,时间太长了”。可是,就在我对该案一 审进行总结之际,却传来沙南分局已于5月27日对本案提起上诉的消息,上诉理由依然围绕一审辩论的焦点问题展开。
链接:他们获得了国家赔偿
佘祥林:45万余元
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被杀”妻子突然归来,还了在狱中度过11个 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也因此获得4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曾因证明佘祥林无辜而受到“牵连”的村民倪新海获得3000元国家赔偿、聂麦清获得22000元国家赔偿。
黄静:2.9万余元
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学生黄静因笔记本故障问题,委托代理人周成宇与华硕公司进行和解谈判,周成宇提出了 500万美元的赔偿。华硕公司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黄静在看守所被羁押了近10个月。2008年11月27日,黄静 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29197.14元。
王帅:783.93元
河南省灵宝市24岁的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批评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问题,被当地公安部门派人到 上海捉拿“归案”。在上海和灵宝两地的看守所,他一共被关押了8天。2009年4月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 厅长秦玉海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是有过错的,三门峡市公安局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并表达 了歉意。4月17日晚上,王帅拿到国家赔偿,共计783.93元。
马廷新:19万余元
2002年5月30日夜,河南浚县马庄村发生一起血案,村民陈某及其7岁的儿子、4岁的女儿被杀。12月14 日,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12月25日,他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几经周折,2008年4月,被关押了5年多 ,44岁的他拿着“无罪裁定”,恢复自由身。马廷新手持判决书以自己被错误关押1952天为由,到浚县人民检察院要求 国家赔偿。有关部门经核算,决定赔偿193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