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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远离性侵黑手

  文/张帅

  防治师源性犯罪

  2003年8月5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联合通报,规定 中小学中如出现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事件,学校校长也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教师性 犯罪知情不报的其他教师,也将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承载着每个家庭的未来。孩子被家长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孩子在学校遭受来自教师的性侵 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毁灭性的灾难。孩子受到性侵害,一家人都会从此抬不起头,这种挥之不去的阴影会长期伴 随着整个家庭。

  科学研究表明,儿童性侵害事件不仅会对受害者有相当程度的直接、急性的短期伤害,而且对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社 会适应能力都有长期的不良影响。性侵犯不仅造成孩子的创伤经历,也会成为整个家庭挥之不去的阴影。

  从人权道德角度看,儿童性侵犯是对一个生命最彻底的摧残和剥夺。身体创伤可以治愈,心灵的伤害却没有明确的康 复日期。

  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

  湖北宣恩县特殊教育学校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一群特殊群体——残疾人,她们本身就是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 该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

  但就是她们这群盲、聋、哑和智障儿童,在学校中却遭受着别人无法想象的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使得学校的生活 犹如人间地狱,对她们一生所产生的伤害和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总结国内外研究,儿童性侵害的受害者在成年期后会表现出诸多精神障碍,主要有:人际关系敏感、焦虑障碍、分离 型症状、抑郁、边缘性人格障碍、多重人格障碍、性功能障碍和成瘾障碍等临床症状与表现。如果仅仅给加害人处以刑罚,而 不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是不公正的。

  我们认为,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同时,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并不矛盾。一方面是国家公权力对刑事被告人 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对私权力的维护。

  犯罪人往往罪大恶极,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同时,对受害人的人身、生命权也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让其承受一 定的刑罚,是国家、社会对其的惩罚,而让其承担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们期待着国家立法机关对此予以关注,对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必要的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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