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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如何“死里逃生”?(3)

  【专家说法】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我国刑法将原投毒罪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触犯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由于这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侵害对象和犯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其他犯罪相互结合、牵连或者交织,因此使得认定时极为困难,应更加慎重。

  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200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办理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二审要充分发挥全面审查功能和救济功能,发现和纠正一审认定事实上的差错,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为后续的死刑复核程序打下坚实基础。死刑案件必须做到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权的予夺,应当尽量提高程序正当化的程度。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之路,实体公正自不待言,而程序公正的意义就在于,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还要以一种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进行更多的程序保障。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 “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即通常所说的要把案件办成“铁案”。

  图片说明:念斌姐姐为弟弟放飞祈求平安的许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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