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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东生将申请国家赔偿

  省高院为他摘掉“诈骗帽”

  2000年6月,熊东生刑满释放。此后,他一直忙于申诉。

  去年1月31日,省高院认为熊东生一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遂下达再审决定书:由省高院进行提审。同年2月7日,省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云梦县法院重审。

  同年7月14日,云梦县法院再审仍认定熊东生犯合同诈骗罪。9月30日,孝感市中院二审驳回熊东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熊东生仍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今年9月19日,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由该院提审本案。

  省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为:1995年8月至12月,熊东生与李保货共同经营五丰米厂,熊妻杨凤珍任会计,李妻潘某任出纳。在共同经营期间,李采取拦截手段,以赊欠方式强行收购农民的稻谷。1995年11月,新疆客户杨某订购五丰米厂12万斤大米,合同总价款16万余元,汇款10万元至米厂。同年12月10日,云梦县胡金店粮管所主任李某等3人,携带现金找熊东生购米,达成了以16万元购买12万斤大米的口头合同,约定次日发货,李某将16万元交给杨凤珍,杨当天将此款转交给出纳潘某,并从中支取7.5万元支付了农民的购谷款。

  次日晨,当工人们往熊东生派来的车辆上装货时,李保货阻止发货,称货已卖给了新疆客户杨某。由于此时米厂仅存米16万斤,胡金店粮管所主任李某无奈同意3日后再发货。12月13日,李保货将12万斤大米发往新疆,熊东生和李保货关系恶化,两人于次日订立分伙协议,约定分伙后米厂所有债务由熊东生承担。12月25日,五丰米厂被赊欠谷款的农民哄抢。

  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五丰米厂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当年没有履行是事出有因:潘某拒不返还米厂资金、米厂被赊欠谷款的农户哄抢等。“分伙协议”明确约定,由熊东生承担米厂的一切债务,不存在熊东生通过该协议恶意逃债的问题,其也不可能携带货款潜逃。因此,原判定熊东生意图诈骗后卷款潜逃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熊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胡金店粮管所货款证据不足,遂作出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云梦县法院和孝感市中院对该案的刑事裁定,对熊东生宣告无罪。

  下一步将提起国家赔偿

  当年办米厂做生意,熊东生拥有豪华标致轿车一辆,还租有4辆货车,如今他双眼几乎失明,拄拐杖行走,靠拾破烂为生。“我受了这么多年的冤屈,确实心里很难受。但通过艰辛申诉,省高院公正地为我昭雪,我要高呼一声:法律万岁!”抚今追昔,熊东生如此感叹。

  李富洪律师称,省高院最终的无罪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毕竟司法机关纠错也是需要勇气的。

  熊东生表示,下一步他将提起国家赔偿,追究相关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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