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一夜情”教师做辩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16:2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周泽

  提要:“对刘非来说,其与代某之间的‘一夜情’被他人揭露显然已经使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而人事局竟然又以此 为据对其不予录用,这不仅是公权力对刘非隐私权的二度侵害,也是公权力对私域的不当干预。”

  2008年5月初,一则“教师因有过‘一夜情’考公务员被拒录”的新闻引爆了互联网:重庆垫江县某镇的小学教 师刘非(化名),因为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在参加重庆市公务员考试中,虽然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却最终被拒录, 其公务员的职业梦即将破灭。于是,他走上了诉讼之路。本文作者作为刘非的代理律师,向我们讲述了他知道的事情的经过和 他的看法。

  4年前的“一夜情”和党内警告

  2008年3月中旬,我接到一个名叫刘非(化名)的当事人从重庆打来的长途咨询电话。他告诉了我他的不幸经历 ,并称,由于从媒体得知我因率先质疑养路费合法性问题而成为2006年的公益人物,希望我能够免费为他代理这起官司— —他决定起诉重庆市渝中区政府。

  在此之前,媒体还没有关于此事的任何报道。我听了他的叙述,决定接受他的委托:如果不进行相关的维权行动,这 个偏远山区的小学教师可能永远无法圆他的公务员梦,而他的人生也将永远因为一次过错蒙上抹不去的污点。

  在与刘非的进一步接触中,对4年前的那次“一夜情”经历,他已经不愿再提起。但我在出现在案卷中的垫江县纪委 的处分决定中发现这样的记录:2003年9月,代某(女)被调到刘非任教的小学,与其同任小学三年级语文教师,同在一 个办公室,两人相处较好,彼此逐渐产生好感,关系暧昧。2003年12月,刘非在垫江师范参加骨干教师培训期间,与代 相约,叫代于12月21日进城购买教学用书,代于12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赶车到县城与刘非相会……当晚,刘非与代 两人在旅馆同宿一个房间,并发生了两性关系。第二天早上两人在旅馆分手后,各自赶车回家。

  在刘非与代某发生“一夜情”之后的很长时间,一直相安无事。然而,到2004年8月底,报考垫江县检察院公务 员并获得笔试、面试第一名的刘非,正等待录用通知时,却等来了纪委的谈话,被问到了他与代某发生“一夜情”的事。他向 党组织承认了2003年12月21日与代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垫江县纪委认定其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违反了 党纪,给了他党内警告处分。

  至于纪委如何得知其与代某特殊关系的事,刘非对我说,他也感到很纳闷,在对渝中区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后,我从 渝中区人事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了解到:代某与其丈夫于2004年8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了婚,并随即向纪委“控告”了 他。代某在控告书中称,刘非以职务之便对其实行性骚扰和性侵犯,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散,希望 纪委调查取证,追究他的责任,取消他的党员资格,尤其不能录用成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干部。而代某与其丈夫离婚的民事调解 书反映,代某丈夫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分居两地,相互交往较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小学教师的维权路

  在与刘非的接触中,我意外地得知,2008年1月17日遇到的这次公务员考试被拒录,对刘非来说已经是第三次 公务员考试成绩优秀却被拒录了。之前,刘非曾报考垫江县检察院的公务员,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但却被拒录了,原因是 他曾经与同事发生过“一夜情”;其后,他又报考重庆市渝中区的副处级干部岗位,并进入前三名,结果仍然没有被录用,原 因还是与同事发生的那次“一夜情”。

  2007年下半年,刘非参加了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的考试。之前,他认真研究了本次公务员招考的条件 ,发现自己虽然受过党内警告处分,但完全符合此次招考的报名条件。为慎重起见,他还专门咨询了组织、人事部门,在得到 他的情形不影响招录的答复时,才报名参加了考试。

  这次,刘非报考的是竞争比较激烈的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并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 综合成绩不仅在本岗位第一,就是在同一面试组(共21人)中也是第一名。在随后的体检中,他也完全合格。

  2007年12月5日,刘非接受了渝中区人事局委托大溪沟街道办事处进行的政审。

  这次政审,刘非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情况”作了这样的评价:“该同志思想政治过硬,自觉与党中央 保持一致……是一位受领导赞赏、学生喜欢、家长称赞的优秀教师”。

  但2008年1月17日,渝中区人事局向刘非书面送达了不予录用的通知,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刘非曾因 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不符合《公务员法》第11条关于公务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这一条件。

  这一次被拒录,刘非感到了绝望:自己担任国家公务员的理想,或许就要永远地破灭了!

  他就渝中区人事局的不予录用决定向渝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8年3月6日,渝中区人民政府对其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认定渝中区人事局的决定合法合理。

  之后,刘非给我打来电话,咨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

  3月24日,刘非向法院提交了我写的行政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的决定,依法对其予以录用。

  4月2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开庭之前,刘非一度想要撤回起诉——迫于舆论的压力,刘非的老母亲病倒了。

  之后,刘非说服了母亲,坚决走进了法庭。

  有过“一夜情”就不能做公务员吗

  刘非提起诉讼的消息,一经媒体披露,即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作为刘非的代理人,我也应 邀参与中央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组织的有关刘非被拒录公务员话题的讨论。我认为,赞成人事局不录用刘非或者认 为人事局不录用刘非并无不妥的观点,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应予厘清。

  有人认为,人事局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这完全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误 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任何权力都是法律授予同时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同样是受限制的权力。对刘非一案,人民 法院受理刘非提起的行政诉讼并进行审理,正是对人事局裁量权的一种监督。而之前渝中区政府对刘非提出的行政复议的审理 ,同样是对渝中区人事局裁量权的监督。

  实际上,我国《宪法》、《刑法》第54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立法机关于“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等规定表明,担任(通过报考择优或其他竞争方式获任)国家公务员,是公民的政 治权利。在本案中,刘非因与他人的“一夜情”经历所受到的垫江县纪委的警告处分,显然不属于对其政治权利的剥夺,而且 ,也不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

  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招录公务员的条件必须是考前公开的,报考者只要符合招录部门公告并经招录 机关审查确认报考资格条件,就享有了根据考试成绩优劣与他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权利。对于刘非来说,其报考时提交的 申请材料中所填报的报考条件已经过招录机关审查确认,招录机关公告的报考条件并无因“一夜情”或其他原因受过警告处分 不得报考这一条件,刘非也没有填报此情况,因此尽管其因“一夜情”受过党内警告处分,但其真实情况仍然与报考条件相符 合,其仍然享有根据成绩优劣与他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权利。渝中区人事局因“一夜情”或其他原因受到警告处分作为拒 录报考者的事实根据,不仅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关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 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刘非因“一夜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形,显然并不属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情形。

  必须强调的是,人事局以刘非因“一夜情”受过警告处分而认定其没有良好的品行,从而对其不予录用,不仅没有合 法性,而且也根本没有合理性。

  “一夜情”作为男女之间的私事,完全属于双方当事人个人隐私,无疑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公民人格权。对刘非 来说,其与代某之间的“一夜情”被他人揭露显然已经使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但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刘非,有关部门不仅 没有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的意识,竟然以此为据对其施以惩罚——警告处分,而人事局竟然又以此为据对其不予录用,这不仅 是公权力对刘非隐私权的二度侵害,也是公权力对私域的不当干预。

  有人说,担任公务员在道德上有不同于一般职业的要求。这当然没问题,但实际上《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定公务员招录对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就是考虑到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而设定的。公务员招录对于人事局来说,是一个 依法行政问题,只能依法行事,而不能凭个人道德观念和主观好恶,随心所欲。

  (2008年6月1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非的诉讼请求,对此,刘非表示将委托其律 师周泽提起上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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