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男婴被装进密封塑料袋中弃于垃圾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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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6日06:06 新文化报 | |||||||||
![]() 被弃男婴 本报松原讯 (记者任飞霖) 昨日11时许,一刚出生约3天的男婴被弃垃圾坑,而令人发指的是,婴儿不但被装在塑料袋中,塑料袋还被封了口。 昨日11时许,前郭县乌兰大街附近的垃圾坑内突然传出几声婴儿的啼哭。正在此处捡破烂的中年男子和从此经过的王女士听到声音后立即找来炉钩子将一个封口的白色塑料袋钩了上来。因害怕被裹在里面的婴儿有危险,王女士把婴儿抱回了家。当日12时许,记者来
王女士讲,她把婴儿抱回家之后,马上将塑料袋和裹在孩子身上的棉被打开让他呼吸新鲜空气,一段时间后,婴儿恢复了红润的脸色。在王女士家记者看到,这个男弃婴是用一个红色的花棉被包裹,打开后里面还有一个鲜红色的布单紧紧地贴在婴儿身上,脐带处还有一块白色的纱布。 附近居民得知此事后,纷纷来到王女士家看望这个可怜的小家伙。“我看这孩子挺可怜的,从家里拿来一个新奶瓶给他用。”望着熟睡的男婴,邻居张女士讲,昨日中午她看到有一个30岁左右、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经过垃圾站时,顺手将一个白色塑料袋扔在里面,没想到里面装的竟是个男婴。“孩子的父母太狠心了,怎么能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随随便便地扔了呢?而且还装在封了口的塑料袋里,如果不被人及时发现,这个孩子肯定没命了。”前来看望的邻居都非常气愤。“这个孩子我想领养,明天我就去民政局咨询相关手续。”王女士讲。 针对此事,松原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遗弃婴儿的父母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如果父母本身有抚养能力又不愿意抚养,就构成了遗弃罪,根据《刑法》是该受到严惩的。 新闻链接 我国《收养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遗弃婴儿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查找到弃婴的生父母后,应当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他们领回婴儿,尽抚养义务。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年幼、年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应承担抚养责任而不尽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