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客源集资买凶 7名疑犯全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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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01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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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伟井澈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井澈】4名黑车司机因争抢客源与同行发生矛盾,竟集资雇人报复殴打对方,并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偏重)。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聚众斗殴罪对这起买凶伤人案的7名涉案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7人被全部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曹某某、邢某某、刘某系在本市天津站从事京津个体客运的人员,2004年初,被告人邢某某因招揽客源与另一名在天津站附近从事京津个体客运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矛盾,邢被打伤。邢某某为报复杨某,遂纠集邢某某、曹某某、刘某等人商议集资雇人殴打杨某。同年3月间,被告人邢某某、曹某某、刘某等人在曹某某家中,经预谋后集资1万元。同年3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站前广场附近,由曹某某指认被害人杨某、陈某某等3人上前对杨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双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等7名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为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均应认定为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邢某某、张某某虽不供认,但有证据证明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应依法认定。由于7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故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7被告人未能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依法从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