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信息费签居间合同 落入诈骗陷阱损失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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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0:45 乌鲁木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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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本想通过一条信息赚钱,却落入诈骗团伙的陷阱里。9月21日,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某林业公司居间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04年3月初,张某在某媒体看到安徽省某商贸公司求购床板等产品的信息,他就将该信息告诉某林业公司的负责人李某。随后,张某与该林业公司签订了制作3万张床板居间协议,王先生作为张某的担保人为该协议担保。
同年3月24日,林业公司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定做3万张床板,总计价值720万元买卖合同书。但是,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被林业公司告上法院。 此时,商贸公司主办人员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已被拘押,他们与林业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属无效。林业公司于今年2月以张某提供信息不实起诉张某,要求他和王某退还信息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凭媒体上的信息与林业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具有过错,除应按约定返还林业公司支付的5万元居间费外,还应承担林业公司20321元经济损失。王先生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来源:新疆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