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交了维修基金 阳台漏雨两年无人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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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4:33 内蒙古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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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杨彩琴) “我们于2003年12月份在呼市的紫滕花园买了一套房,是顶楼,可阳台漏雨,去年还不算严重,今年就厉害了。找物业公司,他们让我们去找开发商,但我们已交了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怎能不负责?让自己去找开发商,又到哪去找?”9月5日,呼市读者张女士找到记者如是反映。 ★记者走访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内蒙古青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紫滕物业办公室。金主任说,他6月份才接手,这件事他知道一些。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办事。像张女士家这种情况属工程遗留问题,开发商并未将维修问题委托给他们处理,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给其维修。况且,房子还在施工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应属于施工单位。这几天开发商正在物业公司算账,他们也与其负责人说了,开发商负责人说等一等会处理此事。 金主任还说,开发商的具体办公地点他也不清楚,他只有有关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记者按照金主任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其负责人张学,但转入了全球呼系统。 ★律师观点 针对张女士家阳台漏雨问题,记者咨询了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的田律师,田律师说,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客观上讲,住户交了物业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就应代管,具体事情应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直接交涉、协商。不可能每一个工程问题都由每一位住户直接去面对开发商。�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