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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被告因缺乏证据指控16个月后无罪获释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杀人案被告人16个月后无罪获释

  陈修琪 本网记者 李青

  8月8日下午3时30分,当曾经涉嫌杀人的玉山县居民洪和光手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以及玉山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几名法官的陪同下走
出玉山县看守所时,他眼含热泪对着苍天大喊:“我终于等到这一天了。”

  血案发生警方锁定嫌犯

  2003年12月10日清晨,玉山县紫湖镇紫湖村人王家水被人杀死在野外。

  由于12月9日晚紫湖镇下了一场大雨,警方在现场未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2004年1月,负责外围调查的专案组民警获取了一条重要的线索,有人反映,死者王家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死者生前逼迫过妻子杨菊英陪其他男人过夜,并且经常殴打杨菊英。随后警方又调查到了一条重要的线索,2003年初,杨菊英与同镇的村民张恭敬成为情人关系,在一次约会时,杨菊英向张恭敬诉苦说,王家水经常殴打她,为了400美金逼她陪70多岁的台湾老头睡觉,而且他自己又经常在外面嫖娼。2003年11月份,得知王家水劣性不改仍然经常殴打杨菊英时,张恭敬决定对王家水下手。

  在获取了这一重要线索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展开了对张恭敬的调查,但是此时的张恭敬已不知踪影。警方在排查张恭敬社会关系时,又查到了一条重要线索,在案发当天下午,张恭敬曾给住在玉山县城名叫洪和光的“摩的”司机打过三次电话。2004年4月6日,洪和光被玉山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对其进行审讯后,在没有其他任何物证、人证的前提下,洪和光作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在张恭敬的邀请下一起参与杀害王家水。4月27日洪和光被执行逮捕。案发半年后的2004年5月,张恭敬在其家附近服毒自杀。获知此消息后,玉山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但是由于张恭敬服用的剂量太大,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回天无力,张恭敬死之前没有留下一句对警方有用的话。

  疑罪从无法院判决洪和光无罪释放

  2004年12月8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和光犯故意杀人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月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健鸿作为洪和光的辩护律师出庭进行辩护。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洪和光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洪和光在公安侦查期间作的三次有罪供述,但洪和光前后多次及开庭时均作了无罪辩解。另外,被告人洪和光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漏洞百出,显然不真实,现场勘察笔录、尸检报告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公诉机关的指控仅仅依靠洪和光的有罪供述。而从洪的有罪供述看,还有许多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

  陆律师还提出,除洪和光的有罪供述外,本案证据中,只有证人林祖标的证言证明洪和光曾于案发几天前到过紫湖街,但并不能说明案发时洪也去过案发现场,更不可能证明洪实施过伤害王家水的行为,而其他现有证据与此无直接的关联性,当然就没有证明效力。

  2005年1月1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和光犯故意杀人罪,其主要证据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以及证人林祖标等人的证词,证人林祖标的证词只能证实本案被告人洪和光曾经两次到其家中,但不能证实凶手就是洪和光,更没有其它更有力的直接证据予以支持印证。且案发前后,被害人洪和光和杨菊英之间互不认识,而惟一重要犯罪嫌疑人张恭敬又已自杀死亡,其生前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对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属实予以印证,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惟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和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洪和光无罪释放。

  检察院抗诉又撤诉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1日以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原判采信证据不当、判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为由提出抗诉。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又认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充分,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2005年7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8月8日,在看守所中被羁押了16个月零2天的洪和光终于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走出了玉山县看守所的大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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