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浴场洗澡时神秘闷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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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6:06 新闻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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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 顾客在浴场洗澡时神秘“闷死”,家属以浴室通风设施不完善等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而各项检查结果显示,该顾客的突然死亡是因心脏病突发造成。据此,普陀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浴室方对顾客的死亡并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原告补偿3万元。
今年3月1日下午3时许,一位刘姓顾客来浴室洗澡,在常华浴室打工的伙计小陈看着他先上二楼更衣室脱了衣服,然后到水池中洗澡,当时池内还有两位顾客。没想到,大约10分钟后,小陈返回水池边,却发现刚进来的那位刘姓顾客侧身伏在水池边上,毫无动静。见状,小陈赶忙叫来老板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进入水池将淹在水里的顾客抬了上来。1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生随即展开抢救,经心电图测试,该顾客已经死亡。 明明只是在水池中洗澡,为什么却突然溺亡?当地公安部门随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最终鉴定出刘某的死因系“房室结出血致心性猝死”,也就是因心脏病突发造成的突然死亡。 死因虽然查明,但死者妻子胡女士仍以浴室通风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对丈夫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浴室的所有者及承包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方辩称,浴室承包经营虽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这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与原告丈夫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此外,事发当时浴室的通风设备完好,浴室内也设置了“心脏病、高血压、传染病等不得入内”等相关告示,此外,事发后浴室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及时的抢救,并采取了相关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自身潜在病因已存在,浴室的空气较正常环境中的空气更为潮湿、闷热,这是刘某应该知道的常识,而刘某在不知自己有病的情况下到公共浴室洗澡,诱发了潜在疾病,导致了猝死,对此浴室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