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施工时身亡 引发赔偿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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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8:26 内蒙古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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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赵欣 荆国栋)一农民受包工头雇佣进行高危作业,突发意外落井身亡。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对承包方的资质和发包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作出民事赔偿。 ★高危作业突发意外
7月14日下午,包头市石拐区国庆乡碱水渠村53岁的村民杜月恒受包工头赵某的雇佣,在石拐区国庆乡毛忽洞村给石拐区扶贫办发包的项目施工,给直径为10米左右的大机井封盖。包工头要求在井沿上担大梁,然后再上水泥板封盖。可是,就在往井面放每根重达几千斤重的水泥梁时,意外发生了。 据杜月恒的妻子程秀珍讲:“上第三根水泥大梁时,水泥梁的一头突然滑脱迅速掉落井底,与水泥梁相连的是吊链,与吊链相连的是自制的木头支架。当时我丈夫用手护着木头支架的一根木头。由于水泥梁迅速下坠,带动吊链,吊链又带动木头支架一起坠入井中,我丈夫则被木头弹起并落入20多米深的井中。当时大机井正在抽水浇地,落入的物体将井内的抽水管打烂,井内水柱回射。 我丈夫落井后,施工现场竟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现场指挥的工头赵某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群众把我丈夫捞上来后,我丈夫已经死亡。” ★家属对承包协议产生质疑 事故发生后,死者八旬的父母承受不了打击双双病倒,妻儿去找扶贫办,得到的答复是:与施工单位签了协议,与其无关。 杜月恒的儿子说:“包工头赵某先前曾和别人说,他与区政府扶贫办无协议,这份协议是哪儿来的?为此,我们仔细地看了这份协议,该协议上根本没有石拐区扶贫办的公章。在协议首页,只有一个乙方为包头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国庆乡工程处的财务专用章;在协议的最后一页是两个人的签名,其中一个人为赵某,另一人不知是什么人。协议的落款日期是2004年4月。但是,该协议看上去字迹、公章印痕新鲜,我们怀疑是事故发生后扶贫办与赵某后补的。经多方咨询得知,协议上所盖的包头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国庆乡工程处的财务专用章早在2000年前就已作废,该工程处的上级单位早已更名为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本不知道该事故的发生,也未承包过该工程,并说明没蒙汉行文的公章是不能对外的,就是没作废的财务章也不能签合同,况且那枚财务章是作废多年的章,工商局是有备案的。” “据我们所知,赵某从扶贫办所干的工程造价在20多万元左右,根据规定,政府的工程或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审查相关的施工资质,以杜绝腐败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如果石拐区扶贫办将工程承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我父亲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已咨询过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区政府扶贫办:此事故与我们无关 针对死者家属的质疑,记者采访了承包人和发包方。 承包人赵某说,此事应找石拐区政府,他无话可说。 而石拐区政府扶贫办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说法与死者家属的说法大相径庭。 这位工作人员说:“死者家属的心情我们理解,对死者的不幸也很同情,但是,此事与扶贫办没有任何关系。此机井项目是扶贫办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井的总造价仅1.9万元,我们和承包方签有合同,而且预算、决算都有。根据国家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不招标的,自治区的规定是50万元以下,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承包方是否有资质的问题。更何况,此工程属农民的自修工程,农民自己打井、掏井是常有的事,难道都要资质吗? 我们已将工程承包给了村里的工程队,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来承担。如果死者家属有异议,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至记者截稿时,当事几方还在僵持中。���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