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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遭抢银行被判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7:4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福州8月6日电】(记者沈汝发)在银行营业厅汇款时,客户所携现金被人抢走,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下属的人民分理处开设储蓄账户。去年6月17日9时10分左右,原告携现金4万元驾车到人民分理处营业厅办理汇出时,4万元现

金被一名突然窜入的男子抢走。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该营业厅没有响起警报声,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抢钱者。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仍在侦破中。

  (编辑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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