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捐款减刑案”谨防“选择性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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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0:26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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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院对此案所作的二审判决,要求重审。在期待之余我不免有些疑惑,这是不是法院所搞的一次“选择性正义”的实例呢? 据说,美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性起诉”,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 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虽然这种“选择性起诉”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受审查和监督,但在美国,对于“选择性起诉”允许被告方可以以检察官“恶意”和“偏见”而进行辩护,并在定罪判刑中加以切实考虑。我不知道文建茂是否知道在同省还有一个同样是“先贪后捐”,同样是被法院减刑并宣告缓刑,而如今生活得还算滋润的原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如果他知道的话,我想文建茂定然会有许多不服:同是“先贪后捐”被减刑并宣告缓刑,为什么余斌案没有重审呢?难道就因为自己是个教育局长,余斌是个副市长吗?或者是因为自己政治的不成熟,在二审判决出狱后,不该“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对文建茂案重审有没有法院的“恶意”和“偏见”因素呢? 有消息说,最高法院正在要求各级法院推行判后释疑制度,而一旦对文建茂案重审后,文建茂被判入狱,对于文建茂的不服和质疑,将来当地法院能找出合理合法的理由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