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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泄漏爆炸夺走6条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3月23日讯(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唐海英 特约记者 方继云)一场大火本可避免,但因为各方责任人的疏忽,大火夺去6条生命,酿成近10年来海口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火灾之后,美兰区法院近日一审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分别判处两名事故责任人有期徒刑。

  维修失职造成液化气爆炸

  2005年6月21日晚7时左右,周爱平(另案处理)在美兰区青年路美舌下村的综合楼二楼租住处的公共走道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煮饭时,发现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气味,便打电话给与其签有购气协议的海口市利民燃气服务部。

  随后,燃气服务部老板郭汉山过来维修,郭汉山经检查后,发现调压阀和气瓶连接点的地方有些松动。郭认为是此处松动导致漏气,于是,郭凭经验将调压阀胶垫反过来安装,经其维修后,在未确保液化石油气没有泄漏的情况下便离开,让周爱平继续使用。周煮饭时,离开炉灶,到房间督促小孩做作业,不照看炉火,致使泄漏的液化气聚集,遇燃气灶上明火引发火灾。此次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包括周爱平的妻子,两个孩子和一个妹妹,17户人家受灾,直接财产损失36190元。

  海口公安消防局认定:郭汉山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只收费不管理领刑3年

  法院查明,起火的综合楼原由美舍下村出地,由吴先生三人出资兴建,陈志伟口头受吴先生等人委托管理该楼,负责收取综合楼水电费和二楼40户出租屋的租金,收取费用除用以日常水电及管道维修外,其余归己所得。陈志伟管理期间,在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整改,仅配备三个灭火器。火灾发生后,陈志伟拿灭火器灭火,到一搂关掉电源总闸。经认定:陈志伟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爱平在知道已有液化气泄漏的情况下,点火做饭时离开炉火,不照看炉火,直接导致火灾发生。陈志伟和郭汉山虽然对事故后果负有责任,但主观方面属过失犯罪,结合两人的具体客观行为,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认为,郭汉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志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失火罪解读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丁金亮律师介绍,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本罪属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够成该罪。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客体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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