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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伤人 被判缓刑又赔钱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8:49 宁夏日报

  本报讯(金戈)11月4日,因交通肇事,被告人张成被盐池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民事部分经调解向受害人赔偿医费等36500元。

  200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成酒后驾驶解放142型带挂车在盐池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花马池镇南环路羊肉市场门口时,因饮酒过多,动作反应迟缓,下雪后路面湿滑,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上班的教师高晓菊撞倒,致其左颞叶脑挫裂伤,硬膜下薄层出血,蛛网膜
下腔出血,脑水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情。交警部门认定张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头部多处受伤,目前受害人高晓菊还为未完全康复,仍在家修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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