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路边停车被罚状告交警 法院维持交警处罚决定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57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车主将爱车停放在路边,被交警以违法停放为由,进行了罚款。但是,律师车主陈先生认为,交警没有领会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随即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陈先生又继续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事件:停车被开罚单 事情发生在今年元月12日上午,陈先生和朋友约好,在柳州市弯塘路中段取一些文件。当日上午10时15分,陈驾驶自己的汽车来到了约定地点,看到朋友在人行道上的一家粉店吃粉,便把车子停靠在路边,然后下车走向5米外的粉店。和朋友刚谈了不到1分钟,陈扭头就看到一位交警驾驶摩托车停在其车前方,然后下车准备开罚单。陈告诉记者,他知道自己的停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马上冲回去,向交警表示立即将车开走,“但是,交警并没有听我解释,还是向我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并扣1分。”无奈,陈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争议:是否离开现场 陈先生承认,他的确违反了规定在弯塘路临时停车,但是交警部门处罚的依据不对。陈解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离汽车只有5米多远,完全可以看得到自己的车子,应该算是一直在现场,并没有离开,交警部门应该按照上述条文第1款的规定,允许他立即驾车离开。而且,他也没有拒绝离开,而是再三向交警表示马上驶离,现场执勤的交警却没有听他的解释。陈先生认为,交警没有适用第1款规定,而是直接适用第2款的规定处罚是错误的。 处罚机关——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以下简称“城中交警大队”)则认为,他们对陈先生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裁量适当。该大队代理人还指出,在“是否离开现场”的焦点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交警是按习惯执法,与南宁、桂林等地的交警部门观点一样,他们认为只要驾驶员离开了驾驶座,都视为离开现场;而且,事发当时还是交通高峰时段,陈先生的停车行为,阻碍了现场交通。 判决: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今年3月,陈先生将城中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赔偿陈处理此事花费的出租车费用195元,其他误工损失105元。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处置具有及时性的要求,这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在区别适用上的根本出发点。陈先生离开车辆,即使随后返回,仍已经致使被告城中交警大队在现场保障道路交通通畅安全的及时性要求难以实现,因此,被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以陈不在现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和要求;上述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驾驶人未离开车辆时适用。同时,法院认为,陈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署姓名,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他的认可态度。 据此,一审法院维持了城中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陈先生的索赔请求。随后,陈先生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目的:“打官司为提醒交警” 据了解,陈先生是柳州市一家较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元罚款对他来说只是一个小数目,他为打官司,还多花了400元。 陈先生坦然告诉记者,他打官司并非专门针对交警部门,也没想过所谓的“公益诉讼”,但他提出的观点的确代表了部分驾驶员的意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个案改变交警的执法理念:执法应重在预防教育而不是重处罚,交警部门应该更注重执法的人性化,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促使广大驾驶员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编辑:杨东 作者:杨建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