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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被索赔”追踪:清苑县医院被判赔4万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2:43 燕赵都市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王永奇)清苑县“120”急救中心抢救患者引发的官司(本报5月13日报道),日前有了最新进展。法院经审理认定,该“120”急救中心属于无证行医,县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共计41840元。

  1999年4月19日上午9时多,清苑县劳动局职工王贺明在商场买东西时突然发病,清苑“120”急救中心到场简单处理后,将其拉到县医院继续抢救,最后无效死亡,鉴定结果为
心脏骤停猝死。经过三级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家属根据卫生部规定,认为急救中心属于无证行医,并提起诉讼。而急救中心则出示了县长的批示、市卫生局的意见等证明其合法性。清苑县法院曾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保定中院发回重审。

  此次,清苑县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根据

卫生部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县急救中心未经法定程序核准,就擅自承接急救病人,因此,其对王贺明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做出判决。

  据悉,清苑县

医院已将楼顶“急救中心”的大牌子去掉了“中心”两个字,“120”不再是急救中心,只是作为急救的指挥电话,县医院的急诊室作为急诊站继续出车救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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