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海游泳被狗咬伤导致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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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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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 通讯员黄泽春、钟加萍) 汕头市潮阳区一中年男子姚某到海门湾游泳时,被一条跳下海的狗咬伤并下沉溺死。经有关部门调解及法院判决,养狗者羊氏兄弟赔偿姚某家属18万元。 今年7月4日下午4时许,潮阳人姚某在海门湾游泳,当他游至距离羊某的渔排10多米处时,饲养在渔排上的狗突然跳下水,将姚某咬伤。姚某受伤后下沉,当群众将他救捞上岸送至海门卫生院时,经医生检查证实姚某已经死亡。当天下午6时许,死者家属向海门边防派出所报案。羊某也在当天晚上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称渔排是他与弟弟共有,他们愿意从经济上赔偿死者家属。当晚潮阳公安部门的法医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其符合被动物(如狗)咬伤、抓伤致沉下水溺死。 次日,潮阳区公安分局海门派出所召集各当事人及所在村、居委干部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羊氏兄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愿赔偿姚某死后的丧葬费及其子女抚养等一切费用18万元;这笔赔偿款项分3期付清,7月5日中午12时前先付清第一期5万元,7月20日前付第二期5万元,第三期8万元在7月30日付清。 签订协议当天,羊某付给姚某的妻子王某5万元。但7月8日,他又前往潮阳区公安分局上访,称这份赔偿协议书是被胁迫签订的,他不愿再履行。后来又起诉到潮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氏兄弟饲养的狗咬伤姚某,致其在海中溺水死亡。对此,羊氏兄弟应负相关赔偿责任。双方就人身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且羊氏兄弟已履行了一部分,该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继续履行。在已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的基础上,日前潮阳区法院作出判决:羊氏兄弟应继续给付王某赔偿款13万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