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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入公交专用道被罚 的哥状告交警讨说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回放

  今年3月25日下午,广州交警支队荔湾大队民警杨某、李某按指令前往荔湾路用摄像机对路面进行监控,他们驾驶警车由南往北停靠荔湾路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对面右侧马路路段,用摄像机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拍摄。

  当天下午4时06分他们同时看到号牌为粤AEZ3××的红旗牌出租车由南往北行驶在荔湾路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

  在两名交警写给法庭的材料称当时该车没有亮方向灯,也没有示意借道行驶或者转弯的意识,所以当即用摄像机拍摄记录下来。事后警方根据拍摄记录用尺测出该车在专用车道共行驶了44米。

  4月21日,的哥陈子冲在所属出租车公司收到了交警的处理通知书。他说,由于间隔太久,接到通知书时根本就想不起自己在哪里违规了。4月28日他到违法处理中心看录像后才知道违章事实,但他认为“简单地告诉我占用专用车道就要罚款200元”。5月9日,陈子冲缴纳罚款。7月12日,他将交警告上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交警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并退还罚款。

  广州的哥陈子冲偶入公交专用车道44米,刚好被监控交警摄像机拍下随后罚款200元。陈子冲认为自己并非占用公交专用车道,也未影响道路通行,遂将广州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州交警派出了10多名各中队民警现场旁听,“以提高以后的执法能力”。

  今年40岁的的哥陈子冲是名业余法律爱好者,广州人,曾5次状告交警和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去年底还曾打赢了“广州的士维权第一案”———状告荔湾交警在禁停路段对其的罚款。

  撰文/记者 刘显仁

  法庭激辩

  昨日,在法庭1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交警及的哥陈子冲现场激辩。

  不过有意思的是,由于多次与交警在法庭上见面,昨日旁听的其他中队交警也有“熟人”,“那是上次打官司认识的警察”;宣布休庭后,女法官笑问道:“陈子冲,这是你第几次和交警打官司了。”她要求陈子冲提供此前数次与交警打官司的判决书以供参考。

  焦点1:入专用车道多少米才算占用

  交警: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所示,警方事后在现场测量得出陈子冲在荔湾路驶入公交车专用道达44米,而且录像也显示其进入专用车道时没有打转向灯,没有显示借道行驶或转弯的意识,所以为占道;同时虽然目前上级部门并没有对占道作出明确司法解释,但交警内部执法标准为借道行驶不得超过30米的标准,“陈子冲共行驶44米,超出这个范围”。

  的哥

  :交警在4月28日对我进行违规调查笔录,根本没有提及占道44米的事实,对这一由交警自己而非独立部门作出的证据,我质疑该说法的真实性;其次,我查询得知,交警所提的30米为占道标准只是交警内部的释义,并非司法解释。所谓释义并不具强制性,事实上对于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究竟多少米才算占道根本就没有权威说法。

  他说对此立法在于保证公交车的顺利通行,交警的录像也显示当时我驾车驶进及驶出专用车道时前后都没有车辆通行,并未对该车道的车辆通行造成影响。

  焦点2:交警对违法处理期限是否太长

  的哥

  :交警摄影录像显示我违规是在3月25日,但是直到4月21日我才收到处理通知书,即使按交警所指是4月19日发出通知书,也间隔20多天,我作为被处理者,根本没办法记起事发时的“违法事实”,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既无法申辩,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在《行政处罚法》及1996年9月25日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消失或以后不能取得,可以先行取证保存,应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焦点3:程度轻微用最高处罚是否过重

  的哥

  :自己当时只是偶入公交专用车道,即使是违反有关法规,但是程度轻微,当时该车道没有任何车辆,依据有关法规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直接以最高力度惩处,属于处罚过重。

  交警:

  每个司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进入公交专用车道极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所以不能处警告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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