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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录取男女有别与高校自主权的博弈(2)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0:14 新京报

  第3部分 算不算性别歧视?

  新京报:刚才提到协调男女生比例是可以理解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为了协调比例而对男女生采取不同的分数线?这算不算性别歧视?

  何俊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而且,我国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个国际公约提到了歧视的定义,参照这个公约,性别歧视一般理解为:基于性别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如果这所大学的外语学院小语种的招生不属于“特殊专业”,该院则不应该采取差别待遇,不应该基于性别提高对女性的录取分数标准。

  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受到教育权利实现的限制和损害。近年来女生的升学率上升,本应是好现象,是我国教育进步和发展的标志。但是,这一现象反而引起一些人的担心,即担心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于是采取限制女生的措施,这实在令人遗憾。

  杨东平: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难简单回答的问题,做一个抽象的道德评价是很容易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这是一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原则。因为现在我们的

高考录取还是以分数为惟一的标准,而把男女生按不同的分数线录取,显而易见,是违反了这一点的。但是,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来讲,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

  许纪霖:我只能这样说,在目前的规则下,它是违反程序正义的。至于什么算歧视?我认为:优先选择某一个性别的时候,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是歧视。我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公司会计部全都是女的,他们商量说今年要招个男的,但考下来,女的比男的分数高,但最后公司还是选择了男的,这是歧视吗?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了,在一个小团体里面,男女保持适当的比例是最有利于工作氛围、秩序的,它当然是合理的。倒过来也一样,比如男性多了,就专门招女性,这能算是歧视吗?

  如果你没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女性将来要生小孩,很麻烦,这就是歧视,因为它缺乏正当的公共理由。大学也有自己的公共利益呀,比如小语种要保持协调的男女生比例,有利于教学,有利于以后语种的发展,这就是公共利益呀?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它是歧视。

  新京报:怎么判断是不是基于公共利益?

  许纪霖:一个可能使个人权益收到损害的决策,是否具有正当的公共利益,有时候是很复杂的,很难由谁说了算,需要通过公共讨论,才能形成社会共识。任何标准都是非常原则的,在应用的时候会出现无穷的例外,这个例外是否合理,需要公共讨论,或者是听证的方式来实现。

  法律本身是没有标准的,是从日常生活里面生长出来的。法律要符合日常生活的标准,不是生活要迁就法律,我认为文化比法律更有尊严。

  许纪霖:另外,我补充一点,这次港大高考招生,复试的时候,大部分状元都被剔除掉了,如果按照我们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很大的歧视呀?我分数比他高,凭什么把我淘汰掉?而且港大招的女生比男生多,那男生是不是要抗议性别歧视呢?所以,我觉得不能绝对化来看。

  大学应该有全面衡量考生的资格,包括分数、能力,包括整体上我的大学应该是多少的男女比例,甚至应该有多少的贫穷学生,比如美国大学的有色人种必须达到20%,这是一个基本的界限。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就需要对弱势群体倾斜。那么小语种录取里面,谁是弱势?男生是弱势。同样,理工科男生偏多,女生就是弱势,录取时就应当倾斜女生。而实际上,单看分数,你比我高10分,我比你低10分,并不意味着我比你差,因为分数有很大偶然因素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性别因素是可以调整的,比如理工科应该倾斜女生,即便女生比男生成绩差一点,也应该多录取,这是合理的。

  第4部分 探寻歧视的标准

  新京报: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一些著名的案例,譬如为了扩大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大学招收了分数更低的少数民族学生,把分数更高的白人学生淘汰了,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反向的歧视。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许纪霖:美国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有个非常精彩的论证,就是论证为什么它是正义的,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其中第二个原则叫做差异原则———要给弱势者以补偿,不是因为他们个人的不努力,而是因为他们个人无法克服的因素,使他们在竞争的时候处于弱势,那么这种弱势是需要补偿的。他的论证为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推出平权法案做了理论上的论证。

  有没有反向歧视,涉及一个社会怎么来理解歧视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比如现在的文科教育和理科教育是不是有一个(我不叫歧视,这话实在太重了)倾斜的问题,就是导致某种性别成为弱势群体:文科男生是弱势,理科女生是弱势?如果这一点大家承认的话,我觉得可以考虑补偿原则,如果补偿原则得到大家的认可,那也就不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了,而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偿原则。

  杨东平:美国的教育公平也是在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过程中形成的,也有不同的流派,譬如说让所有的人都上大学,满足每一个人上学的追求,这是一种理念;另一种理念是让有能力的人去上大学,就是所谓的“适才适所”,让一个没有能力的人获得高于他的能力的教育机会,和让一个有这样能力的人得不到这样的教育机会,都是一种失败、一种不公平。

  这两种理念是很不一样的。

  公平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复杂,关键在于你的教育政策在这一段时间里强调的是哪一方面。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认为扩大少数民族在校生的比例是非常重要的,就不惜以牺牲教育质量为代价,这是一种追求,当时认为是公正的。

  新京报:有人举例子说,很多地方在选拔干部时提出要优先提拔女性,这是不是对男性的歧视?

  杨东平:公平是有很多理念的,在干部选拔问题上,如果你坚持能力至上的标准,那这样做就是不公平的。

  但如果认为保证女性参政本身是一种公平的追求,那么女性优先提拔就是一种公平。所以公平问题超过了第一个层面具体的讨论时,是非常复杂的。

  在我国,女性很多社会机会的取得并不是竞争性的,我觉得在一定的阶段里面,优先提拔女性也是公平的。但是像北欧,比如挪威,女性担任高级职务的可以达到40%左右,而且完全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达到的,跟我们人为的划定10%、20%的比例是完全不一样的。在整个中国妇女参政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保护性的措施有合理性。

  同样,如果一个大学外语专业大部分都是女生,而这种比例并不符合就业的需求,那么对这些女生来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公平,值得探讨。我们感觉女生就业难,一个原因就是某些领域、某些专业女生过于集中了,这肯定是影响就业的一个因素。

  新京报:能不能给歧视定义一个标准呢?

  许纪霖:这个思路是大陆法的思路,大陆法思路的缺陷就在这里,总是要形成成文法。英美法是惯例法,惯例法好就好在它从来不制定一个一般原则,因为任何一个一般原则都有例外,它注重判例。我觉得这更适合判断歧视的问题,你要让我概括出一个标准来,非常难。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讨论有没有歧视。

  第5部分 潜规则要改变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即便大学有权设定不同分数线,也必须提前公开,把标准告诉考生,让考生自己权衡风险。

  许纪霖:照理说制度应该是透明的,忌讳的是潜规则。比如哈佛的招生标准是非常透明的,我们要什么样的人非常明显,而且它建立了投诉机制。但我们的情况是,尽管大学这样做有合理性,但没有办法公布,这是非常悲哀的地方。

  新京报:为什么没有办法公布,只能是潜规则?

  许纪霖:有潜规则,说明目前的规则不合理———表面的规则不合理才会有潜规则去补充它。潜规则有两种,一种是非常高调的规则,就是有一种好的规则,大家还是按照非常肮脏的规则来做。还有一种是目前的规则是不合理的,但表面上你又不能违背它,只能靠潜规则来矫正它。

  我们谈的这个事情,我认为是通行规则不合理,就是表面规则不合理,才出现了潜规则。潜规则在程序上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我们还必须讨论为什么会有潜规则的存在,有没有可能把潜规则公开化,成为大家公认的规则。 本版照片由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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