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日电(记者刘晓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国部分地方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在下列地区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放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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