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析产案”的豪门恩怨
特约记者/孙继斌
人物介绍:
傅增湘(1872-1949年),光绪戊戌年进士,光绪壬寅年,傅增湘入项城幕府。他是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生前最后任命的一名高级官员。
清朝覆灭后,傅增湘任北洋女子师范学堂总办、教育总长、徐世昌大总统顾问、故宫保管委员会委员。
“五四运动”中,傅增湘因支持北京大学学生、校长蔡元培而被迫辞官。从此就脱离官场,移情收藏,他是民国时期中国最大的藏书家之一,所藏古籍超过20万卷。
鲁迅在《谈所谓“大内档案”》曾说及在教育部供职时的教育总长傅增湘:“F总长(F是傅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编者注)”是“藏书和考古的名人”。
而在林语堂名著《京华烟云》第13章,傅增湘是这样出场的:“傅先生,名叫增湘,消瘦,留着小胡子,可真是个想象高强、才华出众的学者!他的两个癖好是游历名山大川,搜集并编辑古书……”
最近,身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傅熹年被一桩纠缠自己十几年的“家务事”官司推到了风口浪尖。而官司是因为堂弟堂妹要对祖父傅增湘留下的庞大家产重新依法分割。
这个案件因为傅增湘和傅熹年的地位、名气以及这些家产的无法估量的文物价值、经济价值而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有的媒体甚至将其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案”。这个案件在2005年立案,但直至2009年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的判决书就厚达81页。
1年3个月以后,傅家析产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种漫长的诉讼说明了案件审理上的复杂。
据记者了解,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在审判本身。傅增湘庞大祖产的惊人价值和曲折经历、傅家11个兄弟姐妹之间讳莫如深的关系,使案件平添神秘色彩。
北洋教育总长的庞大家产
曾任北洋政府教育总长的傅增湘在世时,傅家是一个大家庭,从未分过家。
傅增湘的结发妻子是凌夫人,未育。于是他又娶王夫人,王育有三子二女,后只存二子一女: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女儿傅传谟。
1949年3月,傅定谟先于傅增湘病逝,遗下二男二女,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女)、傅颀年(女)和傅延年。
傅增湘1949年10月去世,遗留的财产计有房产、地产、股票、藏书、字画、文物、金银品等。此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仍是一个大家庭,没分家。
傅忠谟育有三子二女,即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女)、傅美年(女)、傅燕年。
傅传谟育有一女一子,即李莲、李治崇。傅传谟1944年死亡。也就是说,傅增湘孙辈共11人。
依靠祖产,傅家后人仍过着殷实的生活,直至1966年“文革”抄家,几万件文物被抄走。
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后,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之子傅熹年掌管。
傅忠谟(1905-1974年)。1937-1950年,傅忠谟为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职员。1950年退休后,傅忠谟担任文化部文物秘书。
傅熹年,1933年1月2日生于北京,195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40余年来一直从事中国建筑史研究。其正式身份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的研究员,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批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业余时间,傅熹年也研究中国古代书画史,撰有研究论文十余篇。1986年,他被聘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务委员,2005年任主任委员。
傅熹年称其父为版本目录学和玉雕研究大家,著有《古玉精英》一书。但傅延年等人认为傅忠谟一生无任何研究著作,《古玉精英》只是傅熹年整理,傅忠谟被挂名而已。
孙辈11人讳莫如深的关系
据傅钰年的丈夫凌景星介绍,幼年时,傅钰年等兄弟姐妹4人一房因遭遇父母离婚、父亲早逝的打击,给傅钰年等4人的心灵留下了严重的创伤。缺少父母的关爱,使得他们觉得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不快乐的童年,使得他们养成了内心封闭、不愿与其他人往来的压抑性格。傅钰年等人成年结婚后,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很少,家庭之间走动更少。
据了解,在2005年的诉讼之前,11个兄弟姐妹之间为了祖产分割曾有过几次协议和诉讼。
1980年8月17日,傅熹年写信给在外地工作的大堂弟傅嵩年,信中告之“文革”抄家所有文物等已被红卫兵毁灭,只返回一些破衣烂衫,祖父的财产只剩房产一处和变卖祖父宋元版书籍的余款存折一份,共1.4万元。傅熹年要求傅嵩年带着其他堂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讨祖产分割。
1980年8月17日,傅嵩年带着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商讨并签订了祖遗产房产和变卖宋元版古籍余款的分割协议,协议上有傅熹年一房5人及傅颀年、傅嵩年签字。这是傅家第一次进行析产。
然而,傅嵩年一房4人发现,国家返还的文物和财产并不像傅熹年信中所说的那样少,他们“感觉不对”。
于是,1983年4月18日,傅延年等4人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傅熹年一房5人提起诉讼,要求对傅增湘所留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1985年1月31日,傅钰年等4人撤诉,撤诉的原因是因为傅熹年向法院反映,还会有大量财产要退还,法院遂以“标的不清、无法分割”为由要求傅延年撤诉。
1985年3月22日,傅熹年再次主持财产分割,3房共有7人参加,并在3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称之为“八五协议”。凌景星说,傅钰年既没有出席,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可以代表她签署协议。
“八五协议”一开始就如此说道:“傅熹年、傅焘年、傅美年、李治崇、李莲、傅嵩年、傅延年7人,代表傅颀年及不在京的3人,共1 1人,对祖父傅增湘遗产于1985年3月22日至24日进行3次协商讨论……协议共七条:一、对祖父遗产以外的属傅熹年为首一方的铜器、金银首饰、玉器及1974前发还的古书的归属予以肯定,其他两方今后不再提出疑义……七、傅熹年为继承祖父学术,经协商同意,保留少量书籍、文物为本人所有,其他10人今后不再提出异议。”
风口浪尖上的豪门官司
正是“八五协议”埋下了这次历时6年、目前仍未结束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案”的引线,同时也把傅氏一家的“家丑”外扬于天下,更把作为傅家最后一个掌门人的傅熹年推到了风口浪尖。
傅钰年的丈夫告诉记者,2003年,他们偶然得知傅熹年拍卖了两块古玉,分别为傅家家藏的古玉龙钩、兽首虫身坠,这两块古玉拍卖价格高达385万元!
此时,傅钰年才从傅嵩年等人处得知了“八五协议”。傅钰年认为,伯父一房的子女隐瞒了包括大量古玉在内的巨额祖产,侵犯了包括她在内的多人对祖父遗产的依法继承权。
于是,傅钰年在2005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他8位兄弟姐妹(其中包括两个亲兄弟和妹妹在内),要求对祖产依法分割。
这期间,李莲、李治崇向法院表示不再参加诉讼,不再参加傅增湘财产的分割。
2009年2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八五协议”有效,并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傅钰年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又判给傅钰年一房4人10件东西。
凌景星说,这份判决书虽然长达81页,但并没有使问题明晰化,更没有使问题得以解决。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从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调取了当年落实政策发还财物清单,清单有200多页,涉及2万多件文物。其中包括古籍、玉器、铜器、张大千的西园雅集图卷、启功画册、黄宾虹扇面,还有北魏至唐宋的拓片77张……按现在艺术品的行情,保守估计这批文物价值至少有10亿元。
这份清单公布后,原被告阵营发生显著变化,两房对立之势再次形成。傅钰年、傅嵩年和傅延年3人不服一审判决,一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5月10日、11日、13日3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才使得傅家的“家务事”为世人所了解。
开庭当天,傅嵩年、傅钰年的丈夫和傅延年作为上诉人悉数到场,傅熹年一方则只有代理人出庭应诉。
傅增湘到底留下了多少东西?傅增湘的日记应该最能说明问题。一审时,在傅钰年等人的要求下,傅熹年提供了部分复印的日记,但残缺不全。记者粗看了一下傅增湘的日记,已经深感惊讶。
“爷爷留下多少财产恐怕只有傅熹年知情,他不说,将永远成为一个谜。”傅延年说道。
傅熹年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傅增湘的日记大部分毁于“文革”,并不是傅熹年故意隐瞒真相。对于发还的财产,其中大部分属于傅忠谟,傅嵩年一方本来就无权继承,而且据傅熹年称,1169件古籍和文物因各种原因灭失,而其他的1.2万件古籍或文物记不清楚了。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附:傅家最小女儿的亲情寄语
傅颀年,身为傅嵩年的亲妹妹,傅家最小的女儿。
这场诉讼中,傅颀年的态度和立场值得玩味。一审时,她虽是被告,但倾向姐姐的立场,但二审中她并没有像自己的兄弟二人一样,鲜明地站到上诉人一方,而是和傅熹年一起成为了被上诉人。开庭当天,她并没有亲自出庭,而是让儿子代为宣读答辩状。这份答辩状与其说是为案件而写,倒更像一份对双方的寄语。截取部分内容如下:
“由于家庭关系不睦的原因,傅熹年等人始终不愿直接面对傅钰年,在签订协议时也写得清清楚楚是‘傅熹年为首的七人代表傅钰年等四人签订协议’……
基于上述事实可见,傅熹年作为共有财产的保管人和领取人以及众人的长兄,没有主动向全体共有人公示真实的发还情况,反而有所隐瞒,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直接造成了日后乃至今日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
在此并非目无尊长,只想代表诸位手足们对傅熹年提出一些意见:对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如果是因老辈人或是这辈人之间的恩怨也好,隔阂也罢,以傅家赋予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众人的长兄是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去化解隔阂、消除矛盾和误解的。
如果因为是祖父长孙的缘故有老观念的原因或者是学术上的需要,多留些个(文物)其实大家都是能理解的,是完全可以放到明处来讲的。
如果自己首先不相信别人又怎能让别人相信理解自己呢?不妨心存宽厚,多一份担当……
希望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能够念及一脉相承的手足之缘,老辈人把财富积累留存下来的目的决然不是为了让子孙们相疑相怨到如此地步的。
彼此间留些余地和体面,也就对得起老辈人的初衷了……这场纠纷的真正解决之道在于,只有化解才能了结。对于二审法院希望能够摒除一审的武断、杜绝一审的偏颇,尊重事实、因势利导地促成傅家各成员在垂暮之年达成和解,为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尽到应尽之责。”(整理/赵晓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6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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