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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的波折

  “刀下留人”的波折

  甘信豪家的劫案让警方注意到了甘锦华。2004年11月12日被警方拘留之后,甘锦华承认自己凌晨3点半左右翻墙到了甘信豪家,但他辩称不是盗窃,只是去吓唬人,理由是甘信豪的妻子曾经取笑过他。他还解释菜刀、锤子和两根电线都是自己拿来防身的。起先他承认自己拿电棒打了甘信豪,但等甘信豪手上的淤青好了之后,甘锦华就连这也不承认了,只说自己也被起夜的甘信豪吓到,拿电棒打向了地面。

  对甘锦华的突审从11月12日开始,慈济精舍的命案成为4天持续审讯的重大突破。除了通过突审获得了若干份认罪供述、完成了现场指认之外,警方确信他们掌握了更确凿的证据——庵堂现场获取的几份血迹检材鉴定的DNA图谱。2005年3月25日,佛山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甘锦华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10月12日零点30分左右,甘锦华翻入庵堂就是为了行窃,他并不知道庵堂晚上还有人,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两名尼姑,惊慌中他用木椅将两人击打在地,继而用携带的一柄30厘米左右的刀乱捅,致二人死亡。虽然甘锦华作案时戴了手套,但他的右手小指还是被意外划破,从庵堂中搜得人民币60余元的过程中留下了几处血迹。

  虽然从2005年1月10日开始,甘锦华就在审讯中不断翻供,在庭审中也坚称自己无罪,但2004年10月17日,警方从庵堂命案现场获取的21份检材中,有3份检材的DNA鉴定成为关键证据。其中,庵堂二楼书桌上和左抽屉中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在甘锦华被拘留前的10月26日,就检测出了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在甘锦华被拘留后,他的血样DNA鉴定结果显示,“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而一楼功德箱上的血迹检材检测出二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分布,“符合两名死者和甘锦华的血的混合”。

  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从一审开始就做无罪辩护,他要求对现场提取的血迹重新鉴定。但佛山中院在一审中认为,血迹鉴定程序合法,对此申请不予支持。2005年6月10日,佛山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甘锦华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甘锦华不服上诉,2005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死刑案件同样是二审终审,围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讨论和争议,从2006年开始,成为司法系统和法学界的焦点。原本只能在看守所等待行刑日到来的甘锦华,在这大背景下获得了一次重审的机会。苏用和一直坚持的血迹重新鉴定获得了支持,2006年5月19日,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另一份鉴定结果,作为关键证据的3份检材中,二楼书桌上和左抽屉中沾有可疑血迹纸张的鉴定结果和佛山方面一致,但第三份检材,一楼功德箱上的血迹检材鉴定结论是“0”,意思是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分。

  很难说甘锦华案的重审是否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有直接关联,但这份鉴定结果的确给甘锦华带来了转机,成为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证据”。2007年11月13日,广东高院做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审。2008年,甘锦华案重审的一审在佛山中院开庭。针对新的鉴定结果,中山大学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因为“检材提取的时间过长和检材提取的血量过少”,才会出现无法检出有效DNA成分的情况,但这份检不出有效DNA成分的结论“并不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矛盾,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2008年4月3日,佛山中院做出重审的一审判决,甘锦华依旧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而甘锦华依旧上诉了。

  “毒树之果”的现实

  律师滕彪是看到甘锦华案重审一审的新闻才积极介入的,时间已经是2008年。法学博士滕彪有真诚的理想主义,他坚信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在教学之余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寻找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它们能够成为推动整个司法程序更加合法化的契机。甘锦华案只是其中之一,在他看来,此案中的诸多证据充满瑕疵和争议。

  滕彪通过媒体寻找到了甘锦华的姐姐、王玉萍和苏用和,得以在看守所会见甘锦华。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4年多的甘锦华,向滕彪倾诉了自己的无辜和遭受的刑讯逼供。滕彪把会谈认真记录下来,也努力为他寻找新的证据。甘锦华说自己2004年10月12日白天去广州进过货,滕彪就向王玉萍要进货发票,虽然王玉萍已经在2007年与甘锦华离婚,但她还是保留着这些单据。滕彪真的找到了一张10月12日广州环翠园五金批发市场江苏天工工具门市部1700余元的购货单。滕彪拿着甘锦华的照片前去询问,没想到门市部的陈军真的认出了甘锦华,并出具了证词。滕彪还找到了2004年10月20日甘锦华向母亲何淑贞借款1万元的借条,也取得了何淑贞的证词。他想以此证明甘锦华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取金钱,而不必去抢劫。

  只是这些间接证据,并不具备足够的信服力,也无法推翻由两个鉴定机构先后确认的DNA鉴定结果。所以,滕彪最重要的努力方向,和此前苏用和的思路一致,以“毒树之果”理论作为依据,质疑警方的证据。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把那些“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形象地称为“毒树之果”。“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由那些口供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就是“毒树之果”。在甘锦华案中,滕彪和苏用和能列举出的证据瑕疵和疑点有20多处。

  2009年3月25日,甘锦华案重审的二审再度在佛山开庭。与以前相比,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案件的二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可以不开庭以书面审来完成的二审,如今必须开庭,甘锦华又多了一次面对法官和公众的机会。滕彪不仅把热情洋溢的辩护词发在网上,也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坐到了代理人的位置。只是他渴望的证人出庭和激烈的法庭质证并没有实现。事实上,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庭审方式已经从过去法官、检察官“一面倒”地审讯被告人,逐渐变成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但是,由于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出庭制度缺乏配套措施,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执行,英、美法庭上常见的交叉询问根本没有条件进行。所以,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庭审虽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但看起来反而更像走过场。

  在许多刑事法官眼里,开庭主要是为了听听双方意见,对被告人有个感性认识,至于对事实的判断,主要还是通过庭后阅卷进行。从这个角度讲,刑事审判整个是围绕案卷进行的,而非庭上的证据展示、意见交锋。这种审案模式,也被许多学者形象地称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公安机关办案中的程序瑕疵,如办案人员、交接时间、审讯地点的前后不一,资深法官们早已见惯不怪。虽然存在并不等于合理,但“如果每个案子都严格扣程序,所有案子都得打回去,或者判无罪,这在目前条件下根本是不可能的”。一位法官坦言,“实践中,对于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发司法建议的形式提醒他们(公安和检方),或者由当地政法委统一协调”。在庭审中能够提供新证据,或者能够从新的角度来解读法律适用的律师,比起那些慷慨铺陈、纠缠于细节的律师,更能获得法官的认同。

  甘锦华案重审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如果依旧是维持原判,那么甘锦华还有一次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机会,他还可以在看守所中继续修正自己的口供,等待新的法官来提审。虽然死刑复核并不开庭,但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必须下到看守所去提审。对于刑事法官们来说,有一条内心准则至关重要,如果要判处一个人死刑,起码必须要见到这个人。在刑事法官的眼中,被告凄厉的喊冤并不等同于清白。

  滕彪也认同,法官的死刑判决是基于内心确信,这和律师不同。律师的辩护并不需要基于内心确信,只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而在甘锦华案中,滕彪坚持的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即使甘锦华不是聂树斌而是辛普森也一样。在他看来,真正的改革总会伴随疼痛,他期待着“有了深刻教训,或许才能真正推动司法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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