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养路费何以逍遥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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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2:43 山西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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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昨日报道: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因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路法》已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即意味着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 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就是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如果单纯从法理上讲,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与《公路法》的矛盾并不复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公路管理条例》,亦即《公路法》脱胎而来的前身。当母法已被代替,《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本应根据新法来一次“系统重装”。然而,期望已经深深陷入养路费那巨大利益场中的有关部门,在立法协调上自知自觉地抛弃既得利益,注定了只能是一厢情愿。 这样的事实着实令人愤懑,六年来,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而且这好像并不是孤例,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过一个个看似“合法”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表现出来。因此,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能否依法行政。 养路费的“费”改“税”在正式写入法律六年之后,仍未得到执行,不但令政府公信流失,法律尊严不存,由此导致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更是法治不能承受的痛。 王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