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有益化解矛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10:57 南方新闻网 (来源:南方周末)

  □本报特约撰稿 姚忆江

  亟需保护的受害人权利

  “怎么办呐,两个孩子以后怎么养大?”

  2007年2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58岁的邓茂芬搂着两个孙子,痛哭失声。孩子们也在哭,他们只有4岁和2岁。一位女法官将两个橘子放到孩子们手里,不停地劝慰。

  2006年5月6日,被告人胡×伟(19岁)、李×(24岁)、丁×(21岁)在对邓培坚进行抢劫时将其刺死。邓培坚是邓茂芬的儿子,生前一直在东莞开摩的,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我们原来是靠儿子寄的600元过日子,儿子在的时候,孙子可以上幼儿园,现在没钱上了。”邓茂芬止不住眼泪。

  上午开庭时,邓茂芬才第一次出现在

东莞中院。儿子被杀后,他连坐车来东莞的钱都没有,都是儿媳独自处理后事。这次的路费,是向侄女邓传娣借的。儿子的意外死亡,让这个家庭坠入了贫困的深渊。

  审判员王创辉告诉本报记者,“在东莞的刑事案件中,外地打工者的刑事案件占了90%,而且犯罪人和受害人都比较贫困。他们仅够生活上的费用,赔偿几乎是天方夜谭。”

  判决后的执行率也非常低:2004年的实际执行率为0,2005年为2.97%,2006年为0.5%。许多被害人在获得了法律上的形式正义之后,判决大多因执行不到位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造成被害人家属因对判决的不理解四处上访、告状,缠诉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法律判决的权威性”。

  “有一位被害人家属敲着铜锣,要睡在法院里;还有在法官面前喝农药的。”东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程春华对来访的记者说。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长期被忽略,迫使法院采取有效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说:“能为被害人赔偿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化解矛盾,给双方一个和解的平台,把纠纷化解在调解过程中。”这成了东莞市中级法院“很早就开始研究而且逐步在做的工作”。

  “赔偿是对受害人的赎罪”

  2月1日,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邓茂芬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胡×伟、李×、丁×的家属及律师,和邓茂芬坐到了一起。上午在法庭上,被告人的家属们已经看到了邓茂芬失去儿子的惨状:家里一贫如洗,邓茂芬本人有残疾,老伴有病,两个孙子尚幼,儿媳妇一直没有工作。

  法官胡鹏开始了这几年一直在做的民事调解。调解之前,他对邓茂芬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一切要经过协商解决。

  经过协调,被告人的家属们都表示愿意赔偿。犯罪人李×的父亲表示:“儿子抢劫并导致人死亡,作为父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儿子没有教育好,我们要向被害人及家属谢罪——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尽我所能为被害人家属提供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个河南驻马店的农民本身也不富裕,在他看来,“赔偿是对受害人的赎罪”。

  三位被告人家属和律师当场将1100元交给邓茂芬作为路费,双方商定,将在3月9日讨论赔偿金额问题。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的态度,促使邓茂芬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让犯罪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而家人在法律上并没有赔偿义务”。但在现实中,家属赔偿可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已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据了解,在各地刑事案件执行率都非常低,而通过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的比率要高很多,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朱玉光介绍,青岛协调成功率已经达到了85%以上。

  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一直在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他解释说,从审判策略上考虑,中国目前被害人救济制度尚未建立,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是国家、被告人及原告人三方都可以受益的,应当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审判思路。从化解矛盾的社会意义上讲,是用诉讼方法去引导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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