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角度说,现在每年对农业的投入并不低,但投资分散在各个部门,效果并不理想。”界首市副市长康埝说,去年水利部门完成投资1.29亿元,农业发展项目4400多万元,国土部门5100万元,农业部门3100多万元。每年涉农投入都在2亿元以上,但大都是有人投资,没人管理,投资效益很低。
一些部门对上争取项目资金,但实际上项目脱离实际情况,甚至项目申报之后没有办法实施。没有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投资,这样就形成了巨大浪费,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很难得到真正提高。
为了改变原来的投资模式,今年初,界首市成立了“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府先行注入资本金3000万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注册资本金将逐步扩大到1亿元。
在康埝看来,借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模式,把原来的服务变成经营,用经营的理念来进行一些大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这是下一步需要探索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为提升现代农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原标题: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
作者:刘 奇
让静态的土地“流”起来,使沉睡的资源“活”起来,这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追求。努力拓展土地“流”与资源“活”的制度空间,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做出的不懈努力。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土地制度改革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这就赋予了承包地新的权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三是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使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但实践中,这三个方面都存在很多关键难题。
土地流转向哪转、流给谁?
眼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没有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先稀里糊涂流转起来再说,这将为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无法解决的隐患,打官司都没有任何可供处理的凭据。
对于农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早在2008年,中央有关部门即与世界银行合作,在安徽开展试点研究。中央已经部署这项工作也已几年了,但进展不快,主要在于这项工作对于基层干部来说,既复杂麻烦又耗时费力;既不能显政绩,又要花费巨大成本。
据样本调查,每户约需成本15-20元,按此估算,全国大约需要400亿元左右。这是公益性行政开支,应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不然,基层政府本来就没有积极性,还要负担经费,将很难在五年内完成。
目前,农地经营没有准入条件限制,任谁都来圈地,过快过急地推进流转。过度向企业集中,规模过大,不光效益会下降,且随时都会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使之与农户的合同无法兑现。
一些地方以流转比例和流转规模论英雄,逼得基层干部采取多种方式诱导推进,违背农民真实意愿。而且,政策集束向大户倾斜,小农户被边缘化。我国2.3亿承包土地的农户中,参与流转的仅占26%左右,小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受挫将严重制约农业生产。
现代农业规模化有两类:一是人少地多。比如美国,人口比我国少10亿,而耕地比我国多近10亿亩,美国家庭农场平均3500亩;二是人多地少。比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国人多地少,土地只能适度规模。100个人的地给1个人种,其余99人到哪里去?去干什么?
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必须自愿,政府可以引导,但绝不能强制,靠行政推动流转。这其中,一是政绩工程使然,二是认为现代农业规模化主要是土地规模化,这是认识误区。
中国现代农业规模化应重点从五个方面着力:一是产业布局的规模化;二是农民合作组织的规模化;三是服务范围和内容的规模化,农业部每年组织50万台收割机分散作业,就解决了农作物机械化收割问题;四是产业体系的规模化,要建立一整套农业接二、三产的现代产业体系;五是适合工厂化生产的种养业规模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我认为,应是鼓励和引导发展适合工厂化生产的种养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服务业。工商资本千万不要与农民争地种,种地的只能是农民,决不能让“老板”挤了“老乡”,尤其是大田作物。
“农民种地,种自己的地”。过去我们的公社+社员是政府在种地,今天的公司+农户是企业在种地,政府种不好地,企业也很难种好地。中国农户必须走农户+农户的路子,让农民自己合作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必须以家庭经营为核心。
家庭经营为主体、主力、主导,是古今中外农业经营的成功经验。美国的家庭农场占86%,法国占88%,德国占77%,欧盟15国平均占88%。
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相比,它不可间断、不可搬移、不可倒序,须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并重,是活的生命体,结果只能最终呈现,监督成本极高。只有家庭这个无与伦比的最佳利益共同体才不需要监督,不讲价钱,全体成员齐心协力。
不少地方贪大求洋,把力量大都放在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上,对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兴趣不大,这就偏离了农业发展的轴心力量。
住房财产权流转的出路在哪?
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但宅基地里面的学问最大。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即不能抵押、开发),无偿收回。但由于几十年来政策不断调整,实际执行中乱象丛生。如搞试点,有诸多难题需要破解。
农民宅基地问题建国时的土地改革就遗留下一个尾巴,土改只改耕地,宅地谁占谁有,大小不一,一些地方一直延续至今。而在现实生活中,多占一处甚至两处住宅的现象也为数不少。
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在22108万户农户中,2006年末,拥有两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3处以上的77万户,占0.4%。2006年北京市郊某镇调查,以超批、私建、乱建、新建不拆旧等方式,超占面积占总宅基地面积的59%。这给宅基地颁证带来难度,是承认历史,还是一律平分,在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上都需要完善。
农民宅基地具有永久性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户一宅,如果抵押出去就无房居住,“居者无其屋”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宅地两张皮。宅是私产,只有地面权;地是公产,拥有地底权;二者又无法分割,只转宅不转地无法实现。如果可以“转让”,转让是不是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就是一种“交易”,一种买卖,这与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不相一致。
而且转让给谁?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可转让给本组织成员,如转让给本组织以外的人,就损害了本组织成员的利益。
如果跨本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这个“跨”的范围是多大?是跨村,还是可以跨乡,跨县,跨市甚至跨省?“跨”出以后,受让方要不要给集体组织交纳土地占用补偿款,不然他就无权享有使用权。
如果可以“跨”,可不可以跨越城与乡的户籍壁垒,市民可不可以下乡参与转让?一旦市民可以下乡参与,一些城里有钱人势必大举介入,这将带来“富人通吃”的巨大社会问题。
既然城里人的房产有70年产权,农民转让的房产是否也应有个时间限制?转让如果也成了永久性的使用权,这就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