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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宗海砷污染续:涉案企业状告县政府被驳回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续:涉案企业状告县政府被驳回
2008年9月锦业公司外。记者 康平 摄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澄江县相关部门下令关闭了被指为“污染黑手”的锦业公司,为此,锦业公司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澄江县政府“收回成命”!昨天,玉溪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锦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锦业公司将难逃关门厄运。这是玉溪市中院环保庭成立后,审理的玉溪市首例环保行政诉讼案。

  锦业公司受到六次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锦业公司因未配套建设磷石膏渣场擅自投入生产;擅自倾倒磷石膏;生产中的含砷废水长期排放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雨季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污水抽排至厂外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玉溪市、澄江县两级环保部门给予了6次行政处罚。

  今年2月,澄江县政府责令关闭锦业公司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后,2008年9月13日,云南省环保局向玉溪市环保局下发文件,认为锦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水污染事件,要求玉溪市环保局报请玉溪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关闭并处罚款。

  玉溪市环保局报经玉溪市政府审查后,2008年9月15日,玉溪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澄江县政府于2008年9月16日前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9月16日,澄江县政府向锦业公司下发了《澄江县人民政府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11月21日,澄江县政府向锦业公司送达了《澄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后,今年2月3日,澄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锦业公司。

  今年8月,经澄江县法院、玉溪市中院两审,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案作出终审判决: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公司董事长李大宏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公司总经理李耀鸿、生产部部长金大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澄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之后,锦业公司向玉溪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澄江县政府作出的“通知”,具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实质内容;澄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其就同一事由作出的重复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玉溪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澄江县政府作出《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属依职权针对阳宗海突发砷严重超标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非行政处罚决定;澄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玉溪市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范兴林 首席记者段曌红(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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