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9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4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17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因此,如果进出口经营者是出口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则经营者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如果是经营其他厂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从事出口活动,则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且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3) 除此基本条件外,经营者还应当满足其他对经营活动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经营者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则或条件。达不到这些要求,将可能导致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从而失去经营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②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③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④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情况;有条件的,可与商务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30。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3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9)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32。哪些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公布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发5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分别是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硫酸和盐酸。
33。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3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特殊管制措施?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金三角地区被用于制造毒品,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规定了部分特殊管制措施,主要有:
(1)将向缅甸、老挝这两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到了58种,具体增加的品种有17种:二氢黄樟素、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
(2)原则上禁止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对确需出口的,必须经缅甸、老挝禁毒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出口。
35。如何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1)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即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 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后核准。
(3)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手续。
36。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37。目前进出口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有哪些?
《条例》规定,对23 种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但在实际进出口中,目前对应的是41个具体品种(具有单独的海关编码)。如果将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可能存在的盐类计算在内,则有可能更多。具体品种目录有:第一类(30种):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硫酸麻黄碱、消旋盐酸麻黄碱、草酸麻黄碱、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硫酸伪麻黄碱、盐酸甲基麻黄碱、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去甲麻黄碱及其盐、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其他麻黄浸膏粉、其他麻黄浸膏、药料用麻黄草粉、香料用麻黄草粉、其他用麻黄草粉、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1-苯基-2-丙酮(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黄樟油、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麦角新碱、麦角胺、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麦角酸;第二类(5种):苯乙酸、醋酸酐(乙酸酐)、三氯甲烷(氯仿)、乙醚、哌啶(六氢哌啶);第三类(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丁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氯化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