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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答疑(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31日10:11   国家禁毒办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者均为单位,除少量药品制剂允许个人携带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不允许个人购用,因此,也就不存在个人运输的问题。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购买后运输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申领运输许可证。

  至于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购销和运输办法》第18条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审批机关主要是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2。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哪一地区公安机关管辖?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谁签发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这是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公安机关之间的地区管辖划分问题。根据《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那么,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发就由货物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货物运出地也就是货物所在地。货物从哪里起运,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就从哪里办理。这与货主所在地不完全相同,有的货物可能与货主位于同一地区,有的则可能不在同一地区。无论货主在哪里,都不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理地点,即以货物所在地为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到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受理和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货物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不负责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2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条例》对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审查形式上,首先,是书面审查,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者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其次,是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也即实质审查,实地观察、验证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可以确定被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实地核查,既包括对申请人公司、企业存在情况的核查,也包括对申请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运输工具、发货地等情况是否真实并符合国家规定情况的核查。

  将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既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又能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性。

  24。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在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负责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立法上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应当适当宽松,在许可机关的级别上降低,审批的时限也相应缩短,从10日减为3日。

  作为许可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然进行审查,主要是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样,在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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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审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是否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在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25。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在运输前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对于该运输备案,应当明确三点:一是该备案是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前,具有某种许可的性质。二是办发机关是货物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方便了货主。三是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办理时限很短,方便了货物运输,同时也约束了审批机关。

  对于这种备案,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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