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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既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同时又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反映在其议会特点上,就是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二是,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西方国家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三机关间相互掣肘,唱对台戏。
三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实行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选举不仅没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而且国家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似乎人人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其巨额选举经费开支,实质上剥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被选举权。我国的人大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西方国家的议员一旦当选,在其任期内选民是无权罢免他们的。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西方国家的议员代表的是各自党派、不同集团的利益。
3。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执政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更加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制度上保障全体人民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监督权。同时,国家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就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机关这种合理分工,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进行,避免相互扯皮,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终使十几亿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它并在实践中完善它。
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根据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正确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并据此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在1999年修改宪法予以确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2。全面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们只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就业、促进新型产业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优化和调整所有制结构和社会投资结构、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只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加快生产力发展。
3。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必须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党和国家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又注重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依据宪法规定,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鼓励先进、促进发展,又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不断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为中国人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中国人权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我国宪法在总纲之后,紧接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这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
1。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一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真正的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与公民的人身权紧密相联的人格尊严、住宅都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四是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2。国家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确定了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我们的国家,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三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规定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年来,我国全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人权事业处于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改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加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权利落到实处。
3。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国情相结合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保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保护人权,并为之进行了不懈努力。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同时必须明确,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并由各个国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和保障。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在人权保障和实现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