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95年]王海:唤醒中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http://i3.sinaimg.cn/dy/c/2008-12-11/U2008P1T1D16827274F21DT20081211101636.jpg)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西弘
【三十而立·倒评年度人物】
1995年,王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国内开始购假索赔,随后带动了一批个人打假索赔者,掀起了“王海现象”。
王海的行为从一开始就颇具争议,并最终导致"王海现象"的终结。但在官方的鼓励下,在消费领域迅速唤醒了中国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进而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促成国人开始养成法治社会框架内的良性博弈习性。
1995年,国际风云动荡。东京地铁毒气案、卢旺达惨案、辛普森被判无罪、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身亡。
1995年的中国似乎比较平静,除了“刁民”王海搅起的“王海现象”。
这一年可以称之为“消费者维权元年”,正如2003年因为孙志刚事件被媒体称为“民权元年”。及至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与“周老虎”“虎照门”事件先后以恶搞的姿态在网络上闪亮登场,3个时代的座标似乎是如此的清晰:
从个人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到个人向政府主张自己的作为公民的权利;
从依赖于官方机构与传统媒体维权,到个人自发地在网络上做出调查、判评,形成强大网络舆论。
然而,成名13年后,王海却说,现在比过去感觉“郁闷了”,“消费者维权越来越难了”。
“打假英雄王海杀到”
王海的成名,真可谓时势造英雄。
1995年3月,22岁的山东青岛青年王海在北京的商场购假索赔。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率先报道此事。12月,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第一位获得者,奖金5000元。由此催生出了一批从事个人打假索赔工作的“王海”。
王海的风光持续到2000年。其间,他开办了从事打假调查的商务公司,同时为企业与消费者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向水货手机与性病游医“宣战”。那几年,王海所到之处,媒体纷纷称之为“打假英雄王海杀到”!
然而,就如王海在其自传《我是“刁民”》里陈述的,购假索赔的成败,其实都来自对于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2个核心规定的不同理解。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要加倍赔偿”。消法第2条则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消费受消法保护。
初中毕业自学法律的王海,一开始就发现消法这两处规定的矛盾之处:消费者如果主动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就应该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那消法第49条岂不形同虚设?
此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何山,支持消费者同假货做斗争。正是何山们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手扶持,将一个“刁民”作为官方树立的典型推上了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