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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汪传德提出,他和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先后签过两份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是租赁沙河校区的食堂,而另外一份则是租赁八达岭校区的食堂。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同,一份是在2005年,另外一份是2007年,相差了两年。汪传德认为,再审申请人这次提供的退十万元的证据,是在履行2005年的合同期间产生的,跟本案无关。
【同期】 再审被申请人:请法官大人看一下,如果你这个退款是08年07年,就跟这个18万有关系,如果你这个退款在05、06年,那就是这个合同是有关系的,相信这个日期,你们搞清楚就行了。
再审被申请人:支付凭证,现在这个原件我没有看到,你可以进行一下相关的质证吗?就是支付凭证,他不是提交了一份支付10万块钱的一个支付凭证吗?可以当庭质证一下子吗?
【同期】 审判长:原件?
再审被申请人:对。
审判长:这个申请人,你把原件带了吗?
再审申请人:带了。
再审被申请人:就此份证据,根本与本案无关,就刚才所述的,实际上这份支付凭证是00年3月23号支付的,实际上是双方履行一个2005年6月25日签订的关于这个(食堂)的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补偿款,实际上是履行一个案外合同的履行款,实际上与本案无关,从这份凭证的这个时间上来也可以看出,它是在2006年3月23号,把本案的租赁合同,到2007年9月1号才开始生效。从时间上也可以看出,在2006年3月23号,本案的合同还未生效,不存在解除问题,又何来法官这个10万块钱的一个补偿款。
【解说】
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的辩论和质证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以后再决定是否对这一案件提起再审。
一周以后,合议庭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认为,北京科技职业学院主张有新证据证明已经将10万元退还给了汪传德,但是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这是属于案件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金。因此,法院驳回了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结果,都没有再提出异议。
【同期】 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李明 我想这个程序是最重要的,程序的公正是最大的公正。
【同期】 再审被申请人:在这个再审之前,做出这样的听证,就有利于在那个再审之前,慎重考虑双方提出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是否进行再审,作为一个前置程序,认为更公开,更透明。
【同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张卫平
原来主要是它的程序上,它没有公开化。那么在审查的这个过程当中,它是不透明的 不公开的。当事人往往是一方接触法官,甚至和法官都没有。面对面的去接触。只是说把这个诉讼材料递交给法院,法院就相应的部门来进行审查。那么这种审查显然就不如像我们所说的一中院搞的这个听证程序公开化,而且当事人之间面对面那么这样来做就可能会更好。通过听证来决定是否是应当提起再审,我想当事人通过这种听证程序在这种场所当中,在阳光审查下我相信他们会对法院的决定对它的公正度,它的权威性,应该说他是比较信服的。
【解说】
审判公开,是北京市一中院最早在全国倡导的促进司法公正的举措。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只要是年满18岁的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申请旁听一中院开庭审理的任何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使用过的旁听证。现在,这张见证了中国司法改革与进步历程的旁听证,已经被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十年来,北京市市一中院还先后就执行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出台了相关的公开听证规则。如今,公开审判已经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同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00:25:44
我们觉得,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更多的应该从实质内容,或者从它的核心的价值上,去力求实现。形式上,比如说程序的要求要体现,但是更多的要体现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它基本的法律内涵,也就是说,让社会能够真正的了解司法,走进司法,让司法活动,真正能够公开,能够真正的跟阳光更透明。而消除社会公众的一些合理的怀疑。
【同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张卫平
公开审判 阳光审判,应该说是必须要强调的。也是这个司法制度进步和发展的一个标志。
【演播室二】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人民法院通过在审判工作的审理、宣判、再审等各个环节的全面公开,消除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只有做到了全面公开,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也只有做到了全面公开,才能提高司法权威,从而获得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