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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举报人渐成气候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出现了一批“以检举揭发贪官的腐败行为为己任”的职业举报人,他们对贪官的腐败行为明察暗访后,将举报材料报给当地检察院举报中心,并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据某地检察院统计,去年职业举报人举报的案子多达50余起。这与检察院出台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有关:法院认定犯罪数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犯罪数额的5%奖励举报人;认定犯罪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的,按犯罪数额的10%奖励举报人;举报50万元以上的犯罪额,将给予特殊奖励。 同时,检察院还给予职业举报人全面的保护:严守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最早的职业举报人出现在湖南。”何延安告诉记者,当初几个举报人联合起来举报,把问题解决了,名声也出去了。别人有问题也找他们,一举报还真管用,相对专业化、职业化的举报人就出现了。 职业举报人以举报为业,通过举报领取一定的奖励,对此社会褒贬不一。而孙立泉副厅长却十分肯定“职业举报人”的工作:“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其实是对举报工作的一种肯定,说明举报工作已经收到明显实效。我们也非常欢迎职业举报人给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举报内容,这对反腐败非常有利。” 有了官方的支持,最近几年职业举报人已经渐成气候。有“民间第一职业举报人”之称的姜焕文,曾“扳倒”婚外情副市长。他在媒体上公开说:“我经常出差,全国各地跑。一般会在一个城市举报10到20件事情,等我离开这个城市几个月后,举报所得的奖励就给我寄过去了。做的时间长了,奖金也是源源不断。几年加在一起,共获得了十几万奖金。” 与姜焕文的职业化举报不同,扳倒湖南郴州巨贪曾锦春的是“民间举报人联盟”。王文汉曾是湖南郴州市宜章县的一名企业主,为了打赢一场经济官司,他多次给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送钱,但曾锦春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做法,让他在借了高利贷行贿之后,依然输了官司。从此,王文汉走上了举报曾锦春的道路,并与彭北京、李民主、黄元勋等三人结成“举报曾锦春联盟”,还达成了生死协议,每周彼此都要通话一次,确保其他3人都还安全。正是他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将“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拉下了马。 举报人要学会自我保护 安徽阜阳市颍泉区政府花费3000万元建造的政府办公楼酷似美国白宫。李国福曾多次到北京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李国福是张治安的下属,因举报张治安被捕入狱,2008年3月13日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神秘死亡。 与阜阳举报人神秘死亡“异曲同工”,湖南发生了一起举报人被逼下跪事件。邓镪保曾是平江县房产局局长唐法安受贿案的证人,唐法安出狱后伙同他人在闹市区当着数百名围观群众威逼邓镪保下跪,并暴打一顿,还逼迫他签下1.2万元的“欠条”和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证明”。 更离奇的是,李文娟举报辽宁鞍山市国税局违法竟被劳教一年。李文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在犹豫了5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从此,她的命运开始遭遇到一系列从来没有想到过的变化。先是被刑事拘留,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后,先是被免职,接着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又遭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腐败分子有权有势,举报人屡遭报复。”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 “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对举报人的每一次报复,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白会民说,“很多本想举报的人因为看到了举报人的‘下场’而放弃举报,这让整个社会产生了强烈的道德挫败感。目前,最高检正在酝酿举报人保护计划,我们一直在寻找最好的保护举报人的方法。” “在这两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中,检察机关有意识地突出了另一个宣传重点,就是强调举报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多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要领和技巧。”郭华认为,举报人不要公开举报,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情况,不要公开“与腐败分子斗争到底”,讲究举报技巧。 “近几年,最高检出台了不少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只有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使得举报工作顺利进行。但在某些比较复杂的举报案件中,单纯依靠检察机关的努力还不能够很好地保证举报人的安全不受侵害。”孙立泉认为,作为举报人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在举报期间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能一时冲动把自己暴露给被举报人。这也是一种斗争艺术。举报活动是一项技术,但能否安全成功举报,就是一门艺术了。 举报法亟待出台 “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极大地伤害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郭华分析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制定《举报法》的宪法依据。 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工作及举报奖励基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因举报而付出宝贵生命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者,应授予革命烈士的称号。代表们认为,与见义勇为相比,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举报人的危险性、牺牲精神、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等,丝毫不比抢险救灾和其他的见义勇为逊色。 胡克惠副检察长也在举报宣传周上说,最高检已经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制定“举报法”的立法建议:“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地把它列入立法计划,使举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更加刚性的保护。” “举报法已经酝酿很久,但迟迟没能出台,原因比较复杂。”孙立泉认为,管理举报的部门比较多,如果出台举报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最好再具体点,比如建立《职务犯罪举报法》。 “目前情况看,两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出台《举报法》只能停留在呼吁上,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郭华说,一是谁来起草。制定法律,起草法律草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举报法》牵涉面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涉及举报问题,因此不是哪一个部门就能单独完成的。二是谁来执法。一个法律,必须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假如没有人来执法,法律就形同虚设。谁来执行《举报法》,肯定会有争议,因为举报几乎涉及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践中也难以确认由哪个机关来执行更有利于举报,结果会是谁都管,谁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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