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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涉嫌违法?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17:12 法制与新闻
飞行员涉嫌违法? “返航事件”发生后,很多人把矛头指向航空公司,并积极为受损失的旅客出谋划策。然而,当事件背后的原因被披露后,人们不禁惊讶于这些飞行员的胆量,竟然有如此魄力敢拿乘客的生命作为与公司“对话”的筹码。甚至有人惊呼:“这与劫持人质何异?”有人由此认为,飞行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依法制裁。也有不少人认为,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飞行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最多属于职业道德问题。 一位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表文章称:“只要确定返航不是因为天气原因所引起的,那么此次事件就不折不扣地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即劫持航空器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法释义,劫持航空器罪为行为罪,只要实施了非法劫持、控制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不影响罪名成立,且预备、中止、未遂、胁从等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该网友还表示:“18架飞机在没有得到上级指令的情况下改变预先声明的航线、违背航行目的,东航对外界也承认这次事件有人为因素,也就是说事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那么这18架飞机就是在不法控制下才出现返航的状况,也就可以认定是遭到了劫持,至于手段,即完成劫持行为的方式,无论是使用暴力也好,还是行为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特殊权力也好(即其他方式),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 该观点虽然看似有理有据,但在论坛中响应者却寥寥无几。“可能这些飞行员的行为确实不恰当,单从法律条文上看也确实与劫持类似,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认为这和劫持行为有天壤之别。”成都市民秦先生持如此观点。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与秦先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劫持航空器肯定构成犯罪,但是它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故意用暴力的手段胁迫,然后改变航线,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在这个罪名下都应该可以构成犯罪。”由此可见,构成该项犯罪的一个重要要件是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不顾后果积极施行。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劫持”是指实施犯罪的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经行为人指定的地方。张起淮还说:“这些机组人员在飞机上既没有采取暴力,也没有指定其他地方降落,他们是安安全全地飞过去,安安全全地再飞回来。如果有其他过激的行动,甚至飞到某个地方落地后再通知航空公司,说我飞到这了,无论解决不解决问题,那就是劫持了。”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由此可见,在飞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安全,作为机长是可以作出返航决定的,但前提必须是遇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至于如何判断气候条件是否适合降落,没有硬性的指标,通常凭借机长的经验来判断。因此,即使调查结果认为气候条件适合降落,也不能说明机组人员涉嫌劫持,最大程度是机长的业务能力不过关,对天气判断失误而已。 但也有不少市民表示此次“返航事件”,没有出现暴力行为实在是侥幸。根据相关规定,飞机上不允许使用手机,因此飞机上的乘客无法与地面取得联络。假设我国和欧洲等国一样允许乘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那么机上的乘客们便很容易知道目的地的天气情况。这个时候如果飞行员谎称天气原因或者其他情况而要临时改变航线,一些急于落地的乘客可能就会与飞行员发生暴力冲突。一旦暴力冲突发生,劫持便会变成事实。 网友“中国人”(网名)认为:“虽然此次事件不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但是作为此次事件的直接参与者,这18个航班的机组人员怀揣私欲,拿乘客的安全作筹码擅自更改航行线路,而临时更改航行线路一般是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的,所以他们的行为肯定构成了刑事犯罪。”然而,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新丽却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以“重大飞行事故”为要件的,而此次“返航事件”中这种情况并不存在。所以,也就谈不上构成刑事犯罪。 虽然目前尚难以明了此次事件中的机组人员行为是否违法,但是无论法律专家还是民众都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拿乘客的安全来开玩笑,作为谈判筹码。 航空公司应担责 “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矛盾属于航空公司的内部矛盾,但是乘客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被尊重,受到损失的乘客必须第一时间得到补偿。”作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乘客刘先生这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宣布此次事件有人为因素后,东航公司也迅速亮出了自己的赔偿方案。据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介绍:如果是航班取消的,乘客将得到400元的补偿;如果是延误1—2个小时的,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将补偿200元。乘客可以将名单报到航班延误组,由延误组查看是否在当日补偿过,如果未补偿,公司将通过电话通知,并以信函的方式将补偿金邮寄给乘客。 中国社会调查所近日对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大连、郑州、成都、武汉、杭州、西安等地的1000名公众进行民意调查后发现,对于东航的赔偿方案,52.8%的被访者表示“相当不满意”,31.5%的被访者表示“不满意”, 15.7%的被访者表示“说不清楚”,而没有一名被访者对东航的处理表示“满意”。相比乘客由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几百块钱的经济补偿似乎于事无补。据了解,由于对此赔偿方案不满,很多乘客正在考虑以“涉嫌商业欺诈”向东航索赔。而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2008年4月10日对外界宣布,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密切关注东方航空公司云南部分航班的集体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目前针对“返航事件”有两种看法,多数法律专家认为东航云南分公司涉嫌“商业欺诈”,同时也有人认为这只是简单的“违约”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表示:“航空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根据机票上的约定,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如果真的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分析认为,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声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 ”,后又承认“有人为因素”,再加上国家民航总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欺诈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新丽教授也认为,东航的行为涉嫌欺诈。在她看来,按照法律和民航业的惯例,机长对于飞行中的客机拥有决策权,在紧急状况下,如天气因素或者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决定紧急迫降和返航。但如果确实如调查报告所言,本次返航中存在“人为因素”,那么可以认定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却认为:“东航前期向公众宣布,说是因为天气原因集体返航,是由于那时的飞行人员向其组织、公司报告说是因为天气原因而返航,这种情况调查允许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在民航总局工作组到了之后,很快就查清了一部分事实,此后东航对外公布有人为因素,是东航自身把这个问题进一步调查之后,才向媒体和公众宣布的,那么就不应该说其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 不管是否属于“商业欺诈”,合同未能履行是事实。同时已经证实飞机未能降落目的地并非因为不可抗力,所以乘客获得赔偿理所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乘客可以要求得到的赔偿不应当只是当时购买飞机票的价格,还应该包含乘客的间接损失。也就是说,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也认为:“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主张赔偿,但乘客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一旦诉至法院,主张起来才有理有据,比如说食宿、交通等方面的经济损失。” 虽然东航决定赔偿旅客损失,但是对于其赔偿方案多数人都表示不能接受。据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介绍,其赔偿方案是根据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来执行的。但王宗玉教授说:“这起集体返航事件,是人为因素导致,属于恶意违约,不能适用《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只针对一般情形,比如说因天气、突发事件等承运人没有过错的原因,航空公司不用赔偿;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承运人自身造成的原因,超过4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既然知道自己做错了,就要拿出诚意来解决问题,否则民众对东航的信任危机会进一步加剧,如果东航公司能够妥善地处理好赔偿问题,并且早日把事情的真实情况公布于众,老百姓是能理解的。一味地遮遮掩掩只会让自己越来越被动。” 北京市民蔡先生对此事件的看法颇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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